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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县应急管理局单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衡阳县应急管理局单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26年1 月  日)

     

      编制说明:本年度报告根据国、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项内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总体情况

    (文字描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0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驳回申请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驳回起诉

    尚未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文字描述)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衡阳县应急管理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衡阳县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衡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本机关在衡阳县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查询设备和多媒体政府信息发布系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政务大厅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61号二楼G区,电话:0734-698193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衡阳县应急管理局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书面申请渠道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申请表》)。

    2.网上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登录网上受理平台(网址:/zwgk/ysqgk/index.html)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网上受理平台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三)办理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相关说明

    1.申请人可先在相应的主动公开平台上检索获取所需政府信息。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衡阳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衡阳县人民政府一栋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联系电话:0734-6818568,邮政编码:42120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