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工作,结合衡阳县实际,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主要内容
《衡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共十九条。
1.城市绿线规划
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进行。
2.城市绿线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建设。
3.城市绿线保护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报经县城管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城市绿线的管理
城市绿线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县城管局对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负责人:
(1)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县城管局负责管护;
(2)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护;
(3)区域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4)已完成拆迁或历史原因导致的具备养护条件但无人管护的绿地,经所属社区报告给县城管局,统一由县城管局进行接管。
四、解读单位
衡阳县园林绿化所:0734-6789148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实施,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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