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针对现阶段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制度不健全、关系不顺、责权不清、多头管理等情况,急需制定并出台《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权职责,依靠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制度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资源配置,2021年,国务院颁发738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59号)《关于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资产已上划省级管理,不适用该办法。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职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现象。
2、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可以覆盖到管理的各环节,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配置、产权交易、产权纠纷处理、资产的处置、评估等各个方面,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制度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集中统一、做到分级分类、分协工作、保障有力,实现国有资产节约高效、优化盘活、增值保值。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多次召开中心班子以及相关业务股室会议,对办法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等单位意见。办法草案提交县政府后,县政府召开2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在县政府第十八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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