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25.08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县99.5%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2.45万户,占89.5%;拥有2处住房的2.39万户,占9.5%;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336户,占0.5%。拥有商品房的3.03万户,占12.1%。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9.14万户,占76.3%;砖(石)木结构的2.9万户,占11.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4万户,占9.6%;竹草土坯结构的2755户,占1.1%;其他结构的3696户,占1.5%。
二、饮用水
全县14.01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55.8%;6.9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7.5%;3.86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5.4%;149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1%;123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1%;2829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1.1%。
三、卫生设施
全县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1.48万户,占45.8%;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56万户,占6.2%;使用卫生旱厕的 4.78万户,占19.0%;使用普通旱厕的7.01万户,占28.0%;无厕所的2458户,占1.0%。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全县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2辆,摩托车、电瓶车70辆,淋浴热水器58台,空调39台,电冰箱91台,彩色电视机104台,电脑19台,手机266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全县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16.53万户,占65.9%;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7.24万户,占68.7%;主要使用柴草的8.2万户,占32.7%;主要使用煤的2.53万户,占10.1%;主要使用沼气的717户,占0.3%;主要使用太阳能的413户,占0.2%(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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