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 |||||||
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被抽样单位 | 样品名称 | 不合格检测项目 | 核查处置结果 | 备注 | |
1 | XBJ244304 21570836713 | 衡阳县城东宏伍蔬菜摊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0.3 mg/kg 检出值:1.23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800元。 | ||
2 | XBJ2443042 1570836663 | 衡阳县城东文波蔬菜摊 | 山 药 | 铅 允许值:0.2 mg/kg 0.405 mg/kg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0.3 mg/kg 检出值:0.976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1230元。 | ||
3 | XBJ24430421570836640 | 衡阳县天生龙市场德君蔬菜摊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0.3 mg/kg 检出值:0.476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1170元。 | ||
4 | XBJ24430421570836681 | 衡阳县天生龙市场朋袖蔬菜摊 | 铁棍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0.3 mg/kg 检出值:0.530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200元。 | ||
5 | XBJ2443042 1570836844 | 衡阳县城东文睿蔬菜批发行 | 山 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 0.3 mg/kg 检出值:0.719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000元。 | ||
6 | XBJ24430421 570836829 | 衡阳县城东欧氏干货店 | 老姜 | 铅 允许值: 0.2 mg/kg 检出值:1.69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0元。 | ||
7 | XBJ24430421570836782 | 衡阳县城东王亮蔬菜摊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 0.3 mg/kg 检出值:2.58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0元。 | ||
8 | XBJ24430421570836814 XBJ24430421570836809 | 衡阳县城东淑玲蔬菜摊 | 山药 土豆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允许值: 0.3 mg/kg 检出值:1.10 mg/kg 毒死蜱 允许值:0.02 mg/kg 检出值:0.078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702元罚款5000元。 | 并案处理 | |
9 | XBJ24430421484234017 | 衡阳县城西百果园蒸阳店 | 进口香蕉 | 腈苯唑 允许值:0.05 mg/kg 检出值:0.13 mg/kg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47元,罚款9953元。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