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乡人民政府:温馨提示
森林防火,请您时刻牢记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也为了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您注意:
一、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已于 2009 年1月1日施行。
二、每年的 10 月 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
春节、清明节、国庆节和农忙季节为森林高火险期,要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三、森林防火期内要做到
1、严禁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2、严禁林区烧荒、烧灰积肥;3、严禁在山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稻草;4、严禁烧火驱蜂、驱兽;5、严森在林区内野炊;6、严禁在林区内点火照明;7、严禁小孩及疾、呆、傻及精神病人野外玩火;8、未经县防火办严禁林区烧荒、烧田埂批准,严禁野外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止行为,给予警告或治安拘留,并处200元以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老、弱、病、残、儿童、孕妇上山扑火,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六、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值班电话:0734-6790067,并向当地政府和村支部报告。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樟树乡森林防火办公室
樟树乡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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