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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乡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樟木乡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确保完成参保底线任务确保防止防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本县居住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规定,2025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人。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我县认定的重度(指一、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同缴同补,由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的资助,个人只需纳剩余的50%。

3.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四)参保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1月1日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不得享受医保待遇。已参保缴费的不得退费。

2.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居住证)、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的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2-5项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6.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7. (五)参保缴费方式。

1.银行智能POS机刷卡缴费,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

2.手机湘税社保APP缴费(外出务工人员),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3.微信小程序湘税社保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4. 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5、乡、村干部进村入户收缴,以收据作为缴费依据。

6、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中的第2—6项中的人员参保到乡政务中心大厅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参保。非我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我县居住地乡镇、村(社区)参保。对在我县以外统筹地区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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