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政通〔2024〕9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城区及有关乡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及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及有关乡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蒸政通〔2015〕13号)及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现就调整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通知如下:
一、衡阳县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西渡镇、樟树乡和板市乡所辖用地(东至板市乡与石鼓区的边界,南至西渡镇、樟树乡与衡南的边界,西至西渡镇与岘山乡、演陂镇的边界,北至西渡镇与板市乡、栏垅乡、台源镇、杉桥镇、集兵镇的边界)及牛形山水库周边500米区域,总面积220平方公里(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进行管控)。
(二)关市镇、井头镇、界牌镇、石市镇工业集聚区(按照 《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进行管控)。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IⅢI类(严格)”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ⅡI类(较严)”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在禁燃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应当使用电力、空气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天然气的设施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当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衡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发布的《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及有关乡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蒸政通〔2015〕13号)同时废止。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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