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2024-01002
蒸政办发〔2024〕12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 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县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对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负责。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局长任召集人,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召集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 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累计使用暂列金额超20万元;专业工程、材料及设备实际金额超暂估价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3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累计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审议批准后,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 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申请变更,由建 设单位统一填报《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报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变更时,由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填列《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附件2),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 理,同时报请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 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 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一)调增工程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按合同单价执行;
(二)调增工程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或新增工程项目时,超过原工程量部分及新增项目应按该项目的上限值口径重新组价,投标报价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三)调减工程量及变更取消的项目,按合同单价执行。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 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建设单位先实施后申报、违规变更、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2020年2月12日之前已发生的变更,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10%且未达到100万元的,由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后,移交县审计局进行变更原因甄别和审核,确因客观事实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后,报县政府审批,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审批意见出具变更审核意见。2020年2月12日以后发生的违规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予以处理处罚后方可按程序申报变更。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 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蒸政办发〔2020〕3号)予以废止。
附件:1.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附件 1
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概算金额 | 合同金额 | ||
累计已批准 变更金额 |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 | ||
变更事项、事由及申报变更金额: | |||
监理单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 ||
建设单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 ||
主管部门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
2.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附件2
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变更申请号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概算金额 (元) | 合同金额(元) | |||
累计已批准 变更金额(元) | 本次申报变 更 金额(元) | |||
变更事项、事由 | ||||
联席会议会审 |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 项目建设单位: |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县自然资源局: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县财政局: | ||||
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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