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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HYDR-2023-01002

 

 

 

蒸政办20232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片区)、县直各单位:

《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6        

 


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分级分类、节约高效,优化盘活、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安全规范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等相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资产配置、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虚拟与实体公物仓,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三)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四)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对各单位拟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利用条件和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情形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内部控制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含所属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实施办法,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明确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维护维修、入账、交接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资产档案台帐,详细记录资产的具体情况(购置时间、使用年限、价格、型号),做到一码一物一人,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并向相关单位申报本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优化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效益;

(三)做好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划入方根据批复及时入账管理。 

(二)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

(四)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五)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进行调剂;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由各单位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大宗资产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凭工程决算报告办理入账手续;单位接收无偿调拨、以物抵债、捐赠及奖励资产时,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价值凭据进行入账,没有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入账。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变现或冲减债权。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已经出租、出借且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向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备案,到期后不得续租;合同到期的,原使用单位及时收回,交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行为的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为13年,投资额大且投资回报期长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期10年内(含10年)需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批,10年以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单宗租赁资产年租赁底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招租方式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批准。

国有资产出借等事项由相关单位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缴纳相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资产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各单位国有土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效保障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发展预留等用地需求。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权属,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统一管理。需调剂、置换、维修、拆除办公用房的,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和程序,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租用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向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批后,使用方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协议后送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在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期间,需建设办公用房的,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按照一资一策管理要求,明确房屋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求的前提下,统筹提出闲置房屋资产盘活利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衡阳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蒸办发201613、《衡阳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蒸办发20228和《衡阳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对配备更新车辆实施集中采购,县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依规办理配置车辆注册、平台管理及资产调剂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计划,经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核后,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无计划不得配置。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从严控制。各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日常维护,达到使用年限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通过维修能使用的及时维修,充分利用。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适合调剂和捐赠的或者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组建的临时办事机构等新购置的办公设备设施和家具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通过调剂、拍卖、捐赠等方式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共用设备设施管理。配置电梯、中央空调、锅炉、消防设施、机房设备、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属于新建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决算时分项核算、分类登记;属于维修、更新的,应当进行分类独立核算记账。

共用设备设施处置,经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更换拆除的共用设备设施仍有市场价值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经批准由原厂家负责置换更新的,按厂家有关规定折价处置。特种设备设施按照相关处置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加强质量、安全、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对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入账的在建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直接管理资产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日常维护、管理服务等运行经费,经县财政局核准后依程序列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向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提出产权界定申请,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具体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报销;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产权转移;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产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所属企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的处置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产权所有单位凭批复意见方可进行处置,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处置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处置,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资产处置后,要及时做好账面核销及管理系统资产信息变更。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注意事项:

(一)无偿转让。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申请文件及集体决策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因单位划转撤并而转移资产的,还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资产,应提交申请文件及集体决策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2.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该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3.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处置未能成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三)置换。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资产,应提交申请文件、集体决策文件,拟置换资产的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2.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四)报废。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1.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应提交申请文件及集体决策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因技术原因报废的,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报损。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1.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债务人已经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2.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4.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损,应提交申请文件及集体决策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因技术原因报损的,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债务人已经依法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涉及诉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六)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对外捐赠资产,要提交申请文件及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单》;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捐赠收据;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涉及土地资产的处置,权属登记在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名下的,由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权属登记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转让的土地资产,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和利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涉及房屋资产的处置,权属登记在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名下的,由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权属登记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收益包括出租出借收入、有偿使用或转让收入(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收入,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相关部门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需相关单位至县财政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费用缴税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参考资产权属主体等因素建立资产财务账,对资产配置、处置或盘盈、盘亏事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分别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维修、改造等事项完成后,由相应会计核算主体及时登账;要按要求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要建立资产收益清单,并于年末报县财政局;各单位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弥补运行经费缺口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保障。

第八章  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

第四十七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房屋资产的立项主体、报建情况、形成的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权属登记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历史沿革、关联问题等进行产权界定。

第四十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集中清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开展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同一院落的土地房屋资产原则上应登记在一个主体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等特殊情况需另外登记的,经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核准后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的;

(三)资产处置、出租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资产清查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

(二)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事项,按规定权限报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各单位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需进行核销的要提供相关依据,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批复进行账目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各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审核汇总,纳入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将各单位的报告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行数据共享,县财政局负责监管。

第六十一条  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重要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各类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及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人为造成资产流失的;

(五)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    

第六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家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及罚没资产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配套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经营用途资产和公物仓管理等具体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衡阳县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文件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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