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办法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森林防火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展野外用火申报监管工作。
第五条 禁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及前后一个星期为森林高火险期。如有变动以县人民政府禁火令为准。
第六条 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其中,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
第七条 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确因农业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据《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一天向所在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报审,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表报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和县应安委办备案。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事先准备好扑火工具,开设防火隔离带,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派人到现场察看,符合用火条件,并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野外用火申报遵循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 发生"跑火"的,要进行倒查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野外用火管理不落实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野外用火申报表
附件
野外用火申报表
申请人 | 住址电话 | 用火面积 | 亩 | ||||||||||
用火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用火地点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小地名) | ||||||||||||
经度: 纬度: | |||||||||||||
用火类型 | |||||||||||||
监 烧 人 | 电 话 | 防灭火负责人 | 电 话 | ||||||||||
毗邻单位联系方式 | 是否交界处 | 是□ 否□ | |||||||||||
现场监烧人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村 级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乡 镇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注:1.火险等级三级(黄色)以上及连续高温、2级以上风力天气不能进行任何农事用火。
2.用火单位负责通知毗邻乡镇。
3.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
4.农事用火审批后,要在实施用火前一天16时前将用火信息向县应安委办报备。
请广大群众踊跃提供意见,电子邮件:hyxajj200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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