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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蒸政函[2010]29号_英国威廉希尔公司


                                    蒸政函〔2023〕269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呈报的《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事故处理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确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复。


附件:《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对《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4·1"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呈报的《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4·1"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事故处理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确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复。


附件:《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4·1"一般

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印发《衡阳县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片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阳县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511月28179日


附件







衡阳县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23〕18号)、《关于开展全省违法用地"双零"行动的通知》(湘卫检办〔2022〕2号)、《衡阳市自建房合法合规性问题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在全县范围内扎实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即存量违法用地清零、新增违法用地零增长)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遏制乱占耕地行为的紧迫性,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用三年时间对全县各类存量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分类处置,推进不动产确权颁证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田长制"工作责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行为发生。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对2021年1月1日后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问题,在2023年底前完成整治。

(二)具体范围。通过农村宅基地调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自建房安全排查、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对各类违法违规线索,以及县级田长办下发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清单,开展全县存量违法用地清零行动。具体类型为未经批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乡镇集镇红线范围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实施工作、耕地监测和"非农化"问题整治、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乡镇自然资源所对农村村民违法占耕地建房的行政处罚及遏制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二)开展耕地"非粮化"、"大棚房"、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和耕地抛荒问题整治,督促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未列入年度转用征收计划或列入计划但可以种植一季的耕地落实耕种。(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违规建设生态廊道、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以及在现有耕地上种植油茶、花卉苗木占用耕地等问题整治。(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四)开展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文水利景观、水利工程破坏耕地问题整治。(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五)开展道路工程违法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问题整治。(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六)开展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整治,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抽查,并公布第三方机构鉴定机构名录,对鉴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七)开展垃圾处理设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占用耕地建城市公园问题整治。(牵头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八)开展文化旅游设施、文旅小镇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整治。(牵头部门:县文旅广体局)

四、具体步骤

(一)宣传发动。召开全县工作动员部署会,各乡镇(片区)要通过召开村组以上干部动员大会,在本辖区域内大力开展耕地保护、违法用地"双零"行动的宣传发动,形成浓厚氛围。

(二)调查摸底。各乡镇(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违法用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并于2023年5月15日前填写好《衡阳县存量违法用地调查摸底表》(见附件1、附件2),并上报衡阳县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宗地确定处置方案后再进行处置。  

(三)分类处置。对各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分别采取依法拆除、整改恢复、罚款及补缴费税、补办用地手续、追责问责等措施予以处理,具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段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处罚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或交通运输等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在保障省定用地标准的基础上,超面积部分依法处罚并补缴相关费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视其情况依法按照"非法占地"或"破坏耕地"行为查处。(具体适用情形见附件3)

对主动申请并于2023年5月15日前按期接受处置的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可按从轻情节处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段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中的下限值标准执行,补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税同步参照下限期标准征收;2023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乡镇根据前期的违法用地摸底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对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违法行为发生时段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中的中间值,补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税按上限值标准征收。对主动配合乡镇拆除复耕复种的,予以从轻处罚;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用地性质恶劣、拒不配合处置的,坚决从重处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新增违法用地的,坚决从严打击,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四)总结提升。通过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专项整治,加快构建全县"田长制"责任体系,压实各级各部门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新增违法用地案件还原剖析检讨制度。各乡镇(片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真正建立"早巡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制止、早整改"预防机制,要敢于动真碰硬,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做到零容忍,严厉打击新增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打击违法高压态势,推动建立耕地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县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及违法用地处置后不动产确权颁证工作的牵头统筹、组织协调。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孙浩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立冬,县委常委、副县长邓明君(常务副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小龙,副县长罗士夫、伍建春、龙红军、邓琼、刘礼根、易斌、吴鹏,县法院院长谭天梯,县检察院检察长谭洋文,县政府三级调研员罗友叶任副组长,各乡镇(片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廖俊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要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片区)相应成立违法用地"双零"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工作。

(二)协调配合。县纪委监委同步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问题整治与纪委监委专项整治;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对涉嫌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自然资源案件快审快判并非诉执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窗口审批办证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一证一码;县财政局负责提供专项行动非税票据,全力保障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工作必需经费;县税务局负责违法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核实和收缴,无条件提供一证一码;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文旅广体局按照主要任务中明确的职责,牵头开展相关整治工作。各乡镇(片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要求、任务、步骤,积极有效地开展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各项工作。

(三)常态调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及乡镇(片区)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调度机制,实行周通报、月调度、季点评、年总结,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四)督查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自然资源督察办联合成立督查组,要定期对各乡镇(片区)的推进违法用地"双零"行动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治情况,开展检查督导,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成效明显。县委组织部(县绩效考评办)要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将"双零"行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问题整治情况作为各单位、乡镇(片区)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党政干部综合评价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衡阳县底线底板工作责任书》对工作进度慢、工作成效差的单位启动责任追究。


附件:1.衡阳县存量违法用地调查摸底表(住宅类)

2.衡阳县存量违法用地调查摸底表(公共管理服务

类、产业类)

3."双零"行动分类处置适应情形清单

4.违法用地行政处罚标准

5.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适应2010年8月

13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

6.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适应2019年7月

17日至今期间)

附件1

衡阳县存量违法用地调查摸底表(住宅类)

         乡(镇、片区)盖章                                                            单位:平方米

坐落

村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占地面积

建筑占用地类

院落占用地类

建筑

层数

建筑

面积

动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备注

总面积

建筑

占地

院落

占地

耕地

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其他

耕地

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其他
















































































































































































备注:1.动工时间填下基脚时间,竣工时间填主体竣工时间,例如:20XX年XX月;

2.备注写明院落是否有围墙等要素。



附件2

衡阳县存量违法用地调查摸底表(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

         乡(镇、片区)盖章                                                             单位:平方米

坐落村组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违法主体

项目占地面积

建筑占

地面积

动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备注

总面积

其中耕地

面积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其他




























































































































备注:1.项目类型填写公共管理服务类或产业类;

2.动工时间填下基脚时间,竣工时间填主体竣工时间,例如:20XX年XX月。



附件3

"双零"行动分类处置适应情形清单


一、依法拆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到位:(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2)占用一般耕地但不能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建设的:(3)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的;(4)农村村民无合法原因形成"一户多宅"建设的;(5)1999年1月1日以后城镇居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的;(6)占用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建设的,但国省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设施、重大产业等项目用地除外。

二、整改恢复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用地要因地制宜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标准复垦复绿;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问题要在县级田长办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并达到耕地恢复标准【具体耕地恢复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3〕18号)】。

三、罚款及补缴规费

(一)罚款。按"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立案查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规范国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版、2019版、2022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4)。

(二)补缴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分别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湘政办发〔2019〕38号)征收耕地开垦费(具体标准见附件5、附件6)。

(三)补缴土地出让金。乡镇集镇红线范围内违法违规用地以项目竣工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22〕16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按转让时基准地价70%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出让的,按现有基准地价7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补办用地手续

(一)国、省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的违法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行政处罚和缴纳好相关费税后,通过完善用地手续再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属于"一户一宅"且占用一般耕地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情形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征收好相关费用后完善用地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按宅基地省定面积标准审核确权,再由乡镇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乡镇集镇红线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罚后,三调数据库显示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直接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三调数据库显示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国土规划核验意见确定的相关指标,以项目竣工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地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呈报协议出让补缴处置方案,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时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垦费、复垦费、土地收益金等国土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抵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税,签订简易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用地手续,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凭用地手续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后再补缴好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



附件4

违法用地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时段

违法类型及罚款标准

依据

非法

占地

破坏耕地

擅自转让

划拨土地

使用权


2019年

7月16日前

30元/㎡以下

水田30-60元/㎡、旱地18-36元/㎡

非法收入

总额的0%-50%的罚款

具体分类处理标准见《湖南省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年版

2019年

7月17日至2021年9月1日之间

30元/㎡以下

水田117-234元/㎡、旱地78-156元/㎡

非法收入总额的%-50%的罚款

具体分类处理标准见《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年版

2021年

9月1日以后

100-1000元/㎡

水田442.5-1170元/㎡、旱地277.5-780元/㎡

非法收入总额的%-50%的罚款

具体分类标准见《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2年版



附件5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适应2010年8月13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


单位: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别

耕地类别

征收标准

三等

水田

2

旱地

1.2


注: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文件将

衡阳县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等。

2.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

3.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区征收标准。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

5.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附件6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适应2019年7月17日至今期间)

单位: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别

耕地类别

征收标准

优等

水田

7.8

旱地

5.2

高等

水田

7.4

旱地

4.6

中等

水田

6.6

旱地

3.8

低等

水田

5.9

旱地

3.7

注:1.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及面积由征收耕地开垦费时上一年度经国家确

认的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成果确定。

2.优等(1-4等)、高等(5-8等)、中等(9-12等)、低等(13-15等)。

3.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

4.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5.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

标准的2倍征收。

6.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Σ*

其中:——占用的耕地面积,

——对应质量等别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衡阳县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10日9时左右,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唐玉祝自建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燕同志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耀华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的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察委、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类别、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唐玉祝自建房工地基本情况

唐玉祝自建房工地坐落于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属原址翻建住房,原住房建于上世纪90年代,房宅基地面积144㎡,建筑面积288㎡,共2层。因房屋破旧,无法居住,唐玉祝于2023年1月12日向溪江乡富田村村委会申请原址翻建房屋,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在原址进行住房翻建。经富田村谢老屋村民小组户主签字同意、富田村村委会审核后报溪江乡人民政府审批。1月19日,溪江乡自然资源所、溪江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溪江乡人民政府对唐玉祝申请原址翻建住房进行审批,同意其房屋在原址进行翻建,并向唐玉祝发放了《农村宅基地审批书》,证号为:农宅地4304212082023006号,批准用地面积为160㎡,房基占地面积144㎡,建筑层数3层,有效期至2025年4月;4月25日,溪江乡自然资源所向唐玉祝发放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为:乡字第4304212082023006号。

唐玉祝自建房于2023年4月底开始动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23年9月初完工。2023年9月6日,唐玉祝将房屋的盖瓦工程承包给溪江乡朝日村村民朱升武,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只包含琉璃瓦),费用共计1.68万元。

(二)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阅《溪江乡人民政府2023年村民自建房预审、巡查台账》,唐玉祝自建房开工以来,溪江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分别于1月18日、4月20日对其开展安全检查2次,主要是查看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按规划许可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劝导其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唐玉祝,女,68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0***29,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人,系房主。

2朱升武,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9,衡阳县溪江乡朝日村扒冲组人,系唐玉祝自建房盖瓦工程承包人。

3.朱冬志,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3,衡阳县溪江乡朝日村扒冲组人,系朱升武叔父,唐玉祝自建房工地盖瓦施工队工头(朱升武要其请盖瓦施工人员)。

4.朱国钰,男,46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30***9X,衡阳县溪江乡溪江居民组人。现任衡阳县溪江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监管、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民负担监督等工作。

5.方艳,女,56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30***82,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龙山背组人。现任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党总支书记,负责富田村全面工作。

6.彭志兵,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30***21,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龙山背组人。现任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民兵连长,系负责富田村谢老屋组、安山组、白石组、老雅组、魏老屋组、大雅组6个村民小组的包组村干部。

7.徐小青,女,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86,衡阳县西渡镇咸中村彭塘组人,系唐玉祝自建房工地盖瓦施工工人,在该工地负责操作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吊),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其善后已处理完毕。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9月10日11时左右,溪江乡富田村党总支书记方艳接到本村修建房屋的房主唐玉祝爱人李学文的报告称:"家中一位亲戚在帮忙修建房屋时不慎高处坠落导致身亡"。接报后,方艳立即电话通知包组村干部彭志兵和其他村干部一起赶赴现场,并迅速组织房主和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但由于方艳对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紧急信息报告范畴认识模糊、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直至9月11日23时30分才向溪江乡人民政府电话报告,造成事故迟报。

9月12日0时30分,溪江乡人民政府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电话简报(未包含死者基本及事故经过等信息);9月12日8时23分、9时01分、9时07分,县应急管理局3次电话督促溪江乡人民政府抓紧完善事故信息,同时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和初查;9时19分,溪江乡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了死者基本情况,至此信息报送要素基本齐全;9时41分,县应急管理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情况

(二)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查,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地位于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唐玉祝自建房工地南面,该房屋坐北朝南,砖混结构,共3层,房屋建筑面积430㎡,总高10.4m,其中第1层高4m,第2层高3.2m,第3层高3.2m,主体工程已完工,屋外搭设有竹子脚手架。该房屋屋顶南面架设有1台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吊),地面有1顶红色安全帽。1楼南面有2根长为4.35m的杉木,被物料提升机的钢丝绳挂紧,靠在1楼屋檐上。事发时正在进行屋顶盖瓦工作。死者坠落位置为房屋1楼南面地面,距房屋0.95m。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9月9日22时左右,工头朱冬志分别打电话给徐小青、冯伯生、周维武、仇伍军等4人安排他们第二天到唐玉祝自建房工地进行盖瓦作业,并对他们工作进行了分工。9月10日5时30分左右,上述4人乘车从西渡镇出发于7时30分左右到达唐玉祝自建房处,8时左右开始作业。周维武、冯伯生两人在房顶负责砌砖;仇武军负责搬运和用绳索固定杉木;徐小青负责在房顶操作电动葫芦吊将杉木吊至房顶屋檐处,并将杉木搬至房顶中间。9时左右,在房屋东面洗衣服的唐玉祝听到"有人从房顶摔下来了"呼叫声。唐玉祝闻讯后立即赶到房屋南面,看见徐小青脚朝西南头朝东北侧卧在地面上,头部少量流血。见此,周维武拨打朱冬志(在石市镇水口粮站刘良兵家盖瓦)的电话,接到电话后朱冬志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租车赶往事故现场。10时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随车医生对徐小青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徐小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擅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简易物料提升机即电动葫芦吊),且在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和安全绳),不慎失足跌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唐玉祝:①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简易物料提升机即电动葫芦吊)供其自建房工地使用;②在建房(盖瓦作业)时,未聘请经县住建部门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且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朱升武:①未对施工现场隐患进行排查。对徐小青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绳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②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和安全绳);③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016年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村料和技术名录)领域: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技术名称: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说明:卷扬机制动装置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禁用范围:建筑施工现场。

②《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③《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水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组一致认定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 "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属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徐小青,唐玉祝自建房工地物料提升机操作工。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擅自使用物料提升机,且在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二)建议由溪江乡富田村委会予以处理的人员

1.唐玉祝,房主。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溪江乡富田村村委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2.彭志兵,溪江乡富田村民兵连长,谢老屋组包组干部。对唐玉祝自建房盖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溪江乡富田村村委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三)建议由溪江乡人民政府予以处理的人员

1.朱升武,唐玉祝自建房工地盖瓦承包人。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溪江乡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2.朱冬志,唐玉祝自建房盖工地盖瓦施工队工头。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徐小青等人在作业时,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溪江乡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3.方艳,溪江乡富田村党总支书记。一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二是对唐玉祝自建房盖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对其迟报事故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建议溪江乡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4.朱国钰,溪江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唐玉祝自建房工地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简易物料提升机即电动葫芦吊)及未聘请经县住建部门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且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责令其整改。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溪江乡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四)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建议责令溪江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唐玉祝: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下一步房屋附属工程施工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同时要聘请经县住建部门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朱升武:一是要积极向所在村或溪江乡人民政府进行报备,在未经主管部门培训前不再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和承接农民建房工程;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溪江乡人民政府:一是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认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重要性,加强对辖区各村、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其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信息;二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利用屋场恳谈会、村村响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督促广大农民依法依规建房;三是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并结合《全县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蒸安委〔2023〕10号)的要求,对辖区内建房项目工地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要排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施工队伍资质、手续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确保辖区建筑领域内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另一方面要对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进行重新摸底排查,进一步健全全乡农村建筑工匠台账,适时组织其参与县住建部门提供的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四是要督促唐玉祝、朱升武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

七、相关要求

请溪江乡人民政府(含唐玉祝与朱升武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自收到此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1.事故调查组名单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3.死亡人员名单

4、现场示意图



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谢老屋组"9·1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7日

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4·1"

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日13时40分,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在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衡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正韬同志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燕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耀华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为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4·1"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和地质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县纪委监察委和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类别、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年生产十万吨锰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年生产十万吨锰矿建设项目位于衡阳县井头镇静云村,为探转采新建矿山。2020年8月,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南蓝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对静云锰矿进行安全设施设计。2020年11月12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蓝天公司编制的《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12月15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基建工期为16个月(2020年12月15日-2022年4月15日)。因新冠疫情、生态环境整治等原因,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动工建设。2022年4月,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向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了基建工程延期申请,2022年6月,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基建工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该项目于2022年7月正式动工建设,井巷工程设计总工程量2040m,现已完成1225m。其中主斜井设计工程量240m,现已全部完成;+300中段设计工程量720m,现已完成580m;+275中段设计工程量700m,现已完成160m;+250m设计工程量450m,现已完成165m;水仓水泵房设计工程量120m,目前还未动工;躲避硐、矿仓及联络巷设计工程量110m,现已完成80m。

(二)建设单位: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基本情况

科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坐落于衡阳县金兰镇金树村,法人代表杨科,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21096425678L,营业期限至2044年3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锰矿地下开采,现有员工26人。2020年8月5日,该公司取得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300002020082110150365,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7276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488m—+70m,生产规模10万吨/年,有效期至2025年8月5日。

经查,该公司建立并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了演练,建立并实施了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计划,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生产双预防机制,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并落实了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机制。

(三)施工单位:湖南省韶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晨公司)基本情况

韶晨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5日,坐落于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313号,法人代表王延春,注册资金8593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003970911815,主要经营范围为承包房屋建设工作,矿山工程等。该公司持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编号为D243003027,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持有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湘)FM安许证字〔2021〕L089Y2号,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

该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与科达公司签订了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年生产十万吨锰矿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以监理单位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金额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总价约560万元,井下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执行。

该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成立了湖南省韶晨建设有限公司驻衡阳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衡阳县静云锰矿工程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为唐亚明,机电经理为谢永资,通防经理为王玉虎,测量技术员为张海清,采矿技术员为周明煌,安全员为谭君。2023年3月28日,韶晨公司经研究决定调整了项目部人员,调整后的项目经理为黎斌,技术负责人为谭君,测量技术员为张海青,采矿技术员为周明煌,地质技术员为缪博,安全员为张家宏、刘永发。目前,项目部共23人。

(四)监理单位: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公司)基本情况

昊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7日,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1栋3T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37750G,法人代表刘仁轩,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机电安装、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取得了广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244000664,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冶炼工程监理乙级、矿山工程监理乙级,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该公司于2022年7月与科达公司签订了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年产量十万吨锰矿建设项目监理合同,主要负责静云锰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及施工进度等监理工作。昊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成立了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静云锰矿监理项目部,明确范国栋为项目总监、黎寄华为安全工程师、黄庄为监理工程师。2023年2月7日,昊源公司经研究决定任命蔡宇林为项目部监理工程师,黄庄不再担任项目部监理工程师。目前,项目部共3人。

(五)主斜井+300西回风平巷基本情况

1.地质情况:主斜井+300中段西回风平巷为顺层巷道,岩性为长石岩、细砂岩和页岩组成,现掘进工作面岩层走向45&deg;,倾向135&deg;,倾角32&deg;,作业点没有发现断层构造,后方10m左右有一斜交小断裂构造,细砂岩和页岩层节理发育,节理面光滑、岩石较软、稳固性较差。

2.工程情况:主斜井+300中段西回风平巷为新掘进巷道,设计为回风、行人巷道,位于矿体下盘,布置在锰矿层老底和直接底板中,设计长度400m,为圆弧拱,断面规格2.4m*2.6m,实际净宽2.6m,净高2.4m(其中:墙高1.8m,拱高0.6m)、净断面积6.24㎡。该巷道于2022年10月8日开始组织施工,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160m。

(六)安全监管情况

1.科达公司复工复产情况

2023年2月6日,科达公司根据《衡阳县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蒸安委办〔2023〕2号)要求,向衡阳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复工复产。2月7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井头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和县生态环境衡阳县分局对静云锰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2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复工。

2.衡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情况

今年以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矿山股分别于2月7日、2月24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23日、3月28日、4月1日(聘请采矿专家进行检查,并出具了检查意见书)对静云锰矿共检查7次(含复查3次),发现隐患21条,共下达5份现场检查记录、4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份复查意见书(14条隐患已整改,7条隐患待复查整改)和1份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3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与井头镇人民政府联合对静云锰矿检查时发现:+300中段东支巷结合部顶板松动,有岩土坠落,附近有人作业,且危险区域未警戒隔离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此,衡阳县应急管理局矿山股工作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依法责令该矿立即撤离作业人员、停止+300东巷的作业行为,并设立警戒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明确科达公司必须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商讨制定整改方案,并经衡阳县应急管理局和井头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方可复工(+300中段东巷)。3月29日,衡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300中段东巷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立案调查。

事故发生后,衡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暂时停止施工执法文书,并致函县公安局停止对其火工品的供应。

3.井头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今年以来井头镇人民政府每月组织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党委书记、镇长及分管领导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自静云锰矿今年复工以来,井头镇应急办(与衡阳县应急局联合检查)分别于2月7日、3月13日对静云锰矿检查2次。

4.昊源公司安全监管情况

昊源公司于2022年7月编制了《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韶晨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资质及实施细则进行了审核。2022年7月9日,昊源公司签发了工程开工令,明确开工时间为7月10日。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每日按要求填写了监理日志,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今年以来,昊源公司于2月11日、2月27日、3月24日对韶晨公司下达了3份《工作联系单》,发现隐患18条,且已督促施工方整改到位。

(七)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吴志军,男,52岁,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3***10,重庆市秀山县人。科达公司矿长,主持矿山全面工作。于2022年11月16日取得衡阳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质,证号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2.郑能利,男,59岁,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3***90,怀化市溆浦县人。科达公司安全副矿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于2020年10月19日取得衡阳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号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8日。

3.黎斌,男,33岁,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430***10,张家界市永定区人。韶晨公司驻科达公司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于2022年3月10日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证书编号为湘1432019202001045,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于2022年5月5日取得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质,证号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

4.谭君,男,31岁,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431***71,怀化市溆浦县人。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安全科科长、技术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及技术工作。于2022年8月12日取得湖南省人社厅颁发的采矿工程师证,证号为B08211010000004109;于2020年8月14日取得韶关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号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

5.张家宏,男,48岁,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513***15,重庆市秀山县人,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300中段安全员,负责+300中段安全管理工作。于2022年11月16日取得衡阳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号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6.冉井华,男,58岁,土家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13***11,重庆市秀山县人。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钻工,事发当天带班班长,系冉思兵父亲。

7.范国栋,男,51岁,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510***94,湘潭市岳塘区人,昊源公司驻静云锰矿监理项目部总监,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于2011年5月16日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编号为00286072,有效期至2023年5月15日。

8.蔡宇林,男,31岁,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431***35,怀化市鹤城区人,昊源公司驻静云锰矿监理项目部现场监理员,负责静云锰矿现场监理工作。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证号为XS22-A1977。

9.冉思兵,男,32岁,土家族,身份证号:500***15,重庆市秀山县人,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300中段一班钻工,于2023年1月份进入该项目部从事钻工工作。2023年4月1日13时40分其在静云锰矿+300中段西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敲帮问顶作业时被掉落的石块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报告及勘察情况

2023年4月1日20时10分,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科达公司事故报告后,于4月2日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经现场勘察: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4·1"一般冒顶事故发生地位于该公司静云锰矿建设项目主斜井+300中段西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呈东西走向。该掘进面宽2.6m,高2.4m。巷道北面顶部为此次事故冒落区域,该区域宽2.0m,长1.1m。巷道南面有1顶红色安全帽,1双黑色雨靴,1把铲子,巷道西面树立1根撬棍,长2.5m。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4月1日8时10分,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300中段安全员张家宏带领刘跃(扒渣工)与陈爱华(出渣工)到+300西回风平巷进行敲帮问顶和出渣工作。11时15分,张家宏敲帮问顶除险结束后,刘跃与陈爱华就进行扒渣和出渣工作。13时,冉井华和冉思兵来到+300西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打钻前的准备工作,此时张家宏和陈爱华已出井,刘跃正在清理水沟。13时40分,冉思兵发现该掘进工作面迎头中部及右上帮岩层有松动现象,疑有浮石及悬石存在,随即拿起撬棍面朝北对其进行敲帮问顶,冉井华在其身后观察(距冉思兵2m)。突然该掘进工作面巷道顶部一块长30cm松石沿撬棍滑落,砸在冉思兵的背部和腰部并碎成小块,导致冉思兵头朝南脚朝北趴在地上。接着又有一块长60cm的松石掉下砸到其腿上,造成腰和腿被石块压住并一直流血,但人还清醒。见此,冉井华叫上刘跃一起将压在冉思兵腰上和腿上的石块搬开,然后两人将冉思兵抬往井口方向行走2m远后,由于抬不动,冉井华就出井呼救,刘跃留下照看冉思兵。5分钟后,冉井华在井口遇见了吴志军、张家宏和陈明新等人并向他们讲述了井下情况。吴志军迅速拨打了120电话,同时安排陈明新马上去项目部开车,在向科达公司总工程师徐千之报告事故情况后,就随张家宏和冉井华等人下井救援。吴志军等人将冉思兵背出井后,吴志军驾车和冉井华将冉思兵送往衡阳县人民医院救治。15时10分,当行驶至S336库宗桥镇路段时,遇衡阳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吴志军和冉井华将冉思兵转移到救护车上后,随车医生对冉思兵进行抢救。17时,当赶至衡阳县人民医院时,随车医生宣布其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发地巷道顶板为薄层状灰黑色页岩,岩层节理发育,岩石结构松散,稳固性差,在爆破后顶部部分岩石被震松开裂未及时掉落;冉思兵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由于无敲帮问顶工作经验,在作业过程中对事故隐患辨识能力不足,且站立位置不当,导致被顶板掉落的岩石砸伤致死。

2.间接原因

(1)科达公司:①未严格履行对承包方(韶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韶晨公司未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及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未持证上岗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其整改到位;②从业人员考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公司今年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按规定对冉思兵进行了7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但其考核的试卷是由其他工人代做的(冉思兵三份试卷的笔迹不一致)。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2)韶晨公司:①未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②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冉思兵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下违规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32-2020)6.2.7.2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昊源公司:对韶晨公司未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未按生产需求配备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的隐患未签发监理通知单,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32-2020)6.2.7.2:在不稳固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沙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施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组一致认定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静云锰矿在建项目工地"4·1"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冉思兵,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300中段一班钻工。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下违规进行敲帮问顶作业,对其作业过程中事故隐患辨识能力不足,且站立位置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二)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科达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黎斌,韶晨公司驻科达公司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范国栋,昊源公司驻静云锰矿监理项目部总监。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责任单位内部给予处理的人员

1.吴志军,科达公司矿长。对韶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韶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监管失职;未督促韶晨公司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科达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2.郑能利,科达公司安全副矿长。未督促韶晨公司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监督不到位;对韶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监管失职。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科达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3.谭君,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安全科科长、技术负责人。对井下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监管失职。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韶晨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4.张家宏,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300中段安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全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井下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韶晨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5.冉井华,韶晨公司驻静云锰矿建设项目部钻工,事发当天带班班长。作为带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冉思兵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下违规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韶晨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6.蔡宇林,昊源公司驻静云锰矿监理项目部现场监理员。对韶晨公司未按规定对+300西回风平巷不稳固岩层进行支护、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监管及从业人员考核弄虚作假等行为监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昊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科达公司:1.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矿井岩石结构松散、稳固性差的特性,制定完善顶板管理制度。对不稳定性岩层开拓的巷道要进行临时支护,确保施工安全;2.强化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人员资质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外包工程队安全生产责任;3.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风险辨识能力、避险能力及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韶晨公司:1.加强顶板管理,经常检查巷道顶板、边帮情况,时刻注意巷道围岩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置。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对不稳定岩层井巷道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3.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三)昊源公司: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发现隐患要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并督促施工方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2.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七、相关要求

请科达公司、韶晨公司和昊源公司自收到此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应急局。

附:1.事故调查组名单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3.死亡人员名单  

  4.现场示意

                    衡阳县科达矿业有限公司

                   "4·1"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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