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23004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湘应急发(2023)7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
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实 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湖南省安 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2023 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工作实际,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2023年2月18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 。 |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 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 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 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 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 同,略)。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 |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 (未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而故意对记录造假的情形除外)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 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 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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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不构 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属于首次被发现,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 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 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证据证明 提供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但 没有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 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属于首 次被发现,生产企业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 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 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 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 |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 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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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 险化学品的。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7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 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 人员的 。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 急救援人员,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 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8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虽然已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但没有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 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 需资金的。 |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 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0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 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的 。 |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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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 费用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 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 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 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 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 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 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 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 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 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 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请 的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 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 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 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 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 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 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 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 的 。 | 登记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 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策 53号)第三十条第( 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4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 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登记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 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 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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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变更手续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5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 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 生产或者进口的。 | 登记企业主动申请复核换证,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 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 口 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6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 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的 。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违法行为 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 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 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7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 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 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 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 系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 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 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 证机关的。 | 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 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 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 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 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8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及时改正违 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 | 1.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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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档案的。 |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 理档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 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 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被 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 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手续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 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 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违法行为被 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 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号)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 可证变更手续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 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 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违法行为 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 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 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 合同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 |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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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 |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 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 调查的 。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 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 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5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 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 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 和人员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 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 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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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 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 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 的 。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 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备注: 1.本清单适用对象为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依法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 营单位。2.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 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立案查处。3.省应急管理 厅将定期调度并评估《清单》实施情况,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 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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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印发
承办单位:政策法规处 经办人:杨志文 电话:89751297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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