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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岘山镇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岘山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

岘山镇第十五届八次会议文件(13)


衡阳县岘山镇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岘山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进一步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省乡镇人大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通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乡镇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衡常办发[2020]3号文件)、《衡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镇人大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民生实事正式项目,交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镇人民政府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度可完成,若属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则应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二章  征集和初选

第四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对象: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镇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等。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可以采取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中央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初选,提出民生实事备选项目交镇党政联席会议初定后交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草案。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应当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的20%,一般为3-5件。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一条  镇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代表审议后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每个项目累计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确定项目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入选项目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向大会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在镇人民代表大会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季度向镇人大主席团通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在下次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或项目需要中止、调整的,应当通过议案的形式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  对因故未能按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镇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人大主席团作出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实施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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