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规定,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全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湖南省水利厅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起草依据、主要编制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加快,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需要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抓紧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配套制度。2016年9月,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水利、住建、交通等省直部门对全省各级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了复核会审,印发了《关于通报全省招标投标制度清理复核结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6]816号),指出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制定主体不合规、程序不合规、文件缺乏法律依据等,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对有关工作做出要求。
我省作为水利大省,当前正处于大规模水利建设时期,每年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标单位的项目标段近千个。招标过程中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出借资质、评标不公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伴随着招标投标活动,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也成为党和政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原《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建管[2014]54号)自2014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招标投标活动中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原办法逐渐难以适应招标投标的电子化、信用信息应用不断深化等新要求。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适应招标投标电子化的需要。2015年12月,我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是我省建成的第一个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我厅为配套系统建设、防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联合省发改委编制了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同时为在全省推广电子化招标投标,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10号),就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一些适应其特点的规定,如“各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参加评标委员会、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按我厅印发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有必要进行适当修订。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只有同时从制度和技术等多方面加强监管和防范,才能更有效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招标投标在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遏制投标人信息泄露、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等方面具有较好作用,但在遏制出借资质、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方面较为局限。从完善标后履约监管制度、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等角度出发,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合理适当延伸至标后履约阶段,有利于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三、《办法》起草的依据
《办法》起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充分汲取了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
四、《办法》的主要编制原则
《办法》编制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借鉴住建、交通行业和其它省市经验,并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出发,着力于解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上位法已阐述清楚、无需细化的规定,尽量不重述,对实践需要细化的,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和第二条,《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对进场交易和电子招标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选择,《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所谓属地管理,指的是按照项目实施地或项目法人所在地,确定项目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项目实施地在长沙市望城区,按属地原则选择交易场地应为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谓权限管理,指的是按照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所在地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株洲市茶陵县某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省水利厅,按权限管理原则选择交易场地一般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般情况下,权限管理优于属地管理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方案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提出,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确认。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和我省推进电子招标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招标人(项目法人)的权利
《办法》规定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权划分
《办法》规定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厅现行有效的事权划分文件规定划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标后履约监管事权。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应依法进行。
第六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且必须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标段划分和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规定
《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划分标段的基本原则为: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
根据中央和我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为规范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中提出,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第九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作出规定
第十条,对招标文件编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印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办法》同时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和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强调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和我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意见,《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应用要求:一是市场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否则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将不予认定;二是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禁止参与投标,包括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以及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的市场主体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办法
《办法》推荐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取消了原《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建管[2014]54号)中推荐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省水利厅将配套本《办法》,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对评审因素和评分权重等作相应调整。
1、综合评估法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要素及评分权重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对施工项目招标,评审因素和评分权重根据项目特点存在两种方案:
方案一:一般情形,各种情况下通常都可以采用。
评审因素包括3项: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
评分权重规定:投标报价应在75%~85%之间,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应在3%~6%之间,市场主体有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正在处罚或公告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1%,市场主体有在从事水利工程中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记录并在处罚或公告有效期内不良行为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0.25%,累计扣分不超过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分值权重;市场主体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红名单有效期内的,应对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加分,信誉加分占总分值的1%。
方案二: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
评审因素包括4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
评分权重规定:投标报价应在50%~70%之间,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不良行为扣分权重等与方案一相同。
2、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招标信息发布和招标文件发售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和招标备案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有关规定
对联合体投标主体的能力要求、资质、信用等级进行了说明。
第十八条,对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的规定
代表投标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本单位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的,可视为出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十九条,对项目负责人的规定
《办法》规定对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可由投标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对采用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在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系统将自动锁定项目负责人,从技术上防止中标单位用同一个项目负责人重复去投标。《办法》同时对变更和解锁项目负责人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条,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要求
明确了采用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投标文件编制特殊要求,即“暗标”要求。
采用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解密。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和在线签到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回投标文件和撤销投标文件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十一条,开标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除现场开标外,可网络在线参加开标,但所有的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参加。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建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对使用了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域,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评标办法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核对。
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评标,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评标报告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评标报告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并明确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确了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和平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有关规定
说明了合同签订的时间、原则,设定了履约保证金的上限。
第二十七条,投诉及处理有关规定
《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和受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标后履约规定
《办法》新增了标后履约的有关规定,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对中标单位标后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于在招标投标或标后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给予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附则
明确本《办法》公布后,原《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4]54号)、《关于在全省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10号)两个文件废止,省水利厅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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