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已死亡的;
(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四)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五)晋升为军官或上士(原三级以上士官)的;
(六)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且户口已迁出的;
(七)其它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动态调整一次,调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调整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移民村上报的调整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调整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3月10日前报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整花名册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州水利局和省水利厅备案,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以便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七条 水库移民后扶人口需省内跨县市区进行户口迁移变动的,由迁出地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向迁入地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发函,迁入地县市区据此向省水利厅申请调整水库移民后扶人口指标,省水利厅审核通过后,迁出地和迁入地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审定的结果在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由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在下年度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各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与同级财政、公安、卫健、人社、民政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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