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衡阳县2024年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共12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03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5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督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4.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有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3.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由衡阳县司法局会同衡阳县人民法院、衡阳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并征求本人意见。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附件3);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衡阳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附表2)。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对于随机抽选的候选人,由衡阳县司法局会同衡阳县人民法院、衡阳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候选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附件1)。最终衡阳县司法局将会同衡阳县人民法院、衡阳县公安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衡阳县司法局将会同衡阳县人民法院、衡阳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在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推荐人和申请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拟任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将在衡阳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提请任命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衡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衡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命。
(五)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一个月),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休息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衡阳县司法局4楼405室,联系电话:0734-6650232;
(三)报名时间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稿);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衡阳县司法局、衡阳县人民法院、衡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衡阳县司法局 衡阳县人民法院 衡阳县公安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