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
绩效评价报告
委托部门:湖南省衡阳县财政局
评价机构: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 录
衡阳县司法局
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为提升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增强单位财政资金支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公共支出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保障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绩〔2013〕2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衡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蒸财〔2019〕110号)等文件的要求,受衡阳县财政局的委托,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至30日对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度的部门整体支出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重建于1980年,属衡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系正科级行政机关,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421006270415W。机构性质:机关。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机构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西江巷9号。负责人:李培运。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2.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乡镇、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5.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8.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9.负责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10.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11.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内设7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加挂财务股牌子)、行政审批服务股(加挂政策法规股牌子)、普法办公室(加挂法制宣传教育股牌子)、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基层司法股、社区矫正工作股、政工室。下设2个二级机构,即法律援助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证处(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25个乡镇司法所,财务在局机关统一核算。
(三)人员编制情况
根据蒸编〔2016〕1号县司法局2018年人员编制数9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77人(局机关23名,基层司法所43名,县公证处5名,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剩余政法专项编制6名),事业编制20名(社区矫正工作局10名,法律援助中心10名);实际在职人员97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77人,事业编制20名;退休人员30人。
(四)年初预算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1.2018年年初县司法局申报及县财政局审批的绩效目标主要有:各项业务工作全市考核1-2名以内;提高政府执政为民形象,为困难群众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导,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司法行政办公装备齐全,发挥应有作用;、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无漏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下;全面完成全市"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持续推进法制法律"六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2.部门整体支出年度绩效指标
(1)产出指标:全县人民调解案件达4500余件,调解成功率98%以上;开展法律"六进"及专项活动,举办各类法制讲座600余场次,参加法律培训1.5万余人次;社区服刑人员零脱管、零漏管;法律咨询3000次/年,法律援助案件收件数300件,结案率达到80%以上;不断规范公证办理程序,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力保投诉率为零。
(2)效益指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社会和谐稳定,不发生民转刑案件。使公民不断接受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使公民学法知法,使公民尊法守法。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实民生工程,提升法律服务新水平,法律援助对象满意度≧98%。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度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为以后年度衡阳县司法局资金管理提供参考。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1.绩效评价的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3)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4)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2.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主要参照了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衡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蒸财〔2019〕110号)的相关内容,根据司法局具体情况对个性指标进行调整细化,形成2018年度衡阳县司法局《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4项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22项三级指标,涵盖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维度,满分100分。
一是投入(15 分),主要评价目标设定、预算配置落实情况。
二是过程(40 分),主要评价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是产出(15分),主要评价职责履行情况。
四是效果(30分),主要评价履职效益情况,包括经济、社会效益、行政效能和公众满意度。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 90-100 分,评价为"优";80-89 分,评价为"良";60-79分,评价为"中";0-59 分,评价为"差"。
3.评价方法
(1)因素分析法
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2)公众评判法
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对于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项目,选择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对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以评价其效益。
(三)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9〕34 号);
5.《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 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 号);
7.《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4〕73号)
8.《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蒸政发〔2015〕12号);
9.《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蒸政办发〔2019〕1号);
10.《衡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衡阳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蒸财〔2019〕30号);
11.《衡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蒸财〔2019〕110号);
12.《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衡阳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蒸办通〔2014〕9号);
13.评价工作组现场调研资料;
14.与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衡阳县财政局与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组"),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评价工作组有关人员收集2018年衡阳县司法局预算资金的相关资料,赴衡阳县司法局调研,了解2018年衡阳县司法局部门资金使用情况。制定科学适用的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指标及基础数据表。
2.组织实施。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评价工作组到衡阳县司法局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察看实施项目及效果。
3.分析评价。2019年11月11日至15日,评价工作组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察看情况,结合衡阳县司法局的绩效自评报告、评价得分表,进行分析评价。
4.评价报告阶段。2019年11月16日至28日,评价工作组结合现场评价对部门整体绩效进行深入分析,撰写评价初报告,结合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报告进行修正。
5.工作总结阶段。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认真总结工作经验,针对评价工作管理、预算管理等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供衡阳县财政局参考。
三、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分析
(一)年度预算收支情况
1.年初预算收支情况
根据衡阳县财政局2018年2月1日发布:蒸财预〔2018〕3号文件《衡阳县财政局关于批复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年初预算资金收入安排1,128.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3.83万元、项目支出12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收入预算情况 | 支出预算情况 | |||
(一)年初预算 | 1,101.83 | (一)基本支出 | 1,003.83 | |
1、预算拨款(补助) | 1,093.73 | 1、工资福利支出 | 767.46 | |
2、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8.10 | 2、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 234.06 | |
3、其他收入拨款 |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2.31 | ||
4、资本性支出 | ||||
(二)上年结转 | 27.00 | (二)项目支出 | 125.00 | |
1、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 125.00 | |||
2、其他资本性支出 | ||||
合 计 | 1,128.83 | 合 计 | 1,128.83 |
2.本年财政拨款预算调整资金情况
根据2018年度后续下达的预算追加指标文的批复,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年中追加财政拨款825.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66万元、项目支出749.83万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248.8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14.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87.00万元)。具体指标调整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类别 | 项目名称 | 指标调整文号 | 经济分类 | 指标金额 | 备注 | ||
基本支出 | 2018年公车补助 | 财预安[2018]156号 | 其他交通费用 | 0.34 | |||
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 | 财预安[2018]221号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 3.90 | ||||
2018年乡镇工作补贴 | 财预A[2018]38号 | 津贴补贴 | 0.53 | ||||
2018年工资提标 | 财预A[2018]60号 | 基本工资 | 18.58 | ||||
2018年7-12月份基本工资调标预发 | 财预A[2018]77号 | 基本工资 | 17.46 | ||||
2017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 财预安[2018]101号 | 奖金 | 42.95 | ||||
调整指标:非税收入拨款 | -8.10 | ||||||
基本支出小计 | 75.66 | ||||||
项目支出 | 2017年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采购) | 财预C[2018]21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27.00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8.83 -125 | ||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经费 | 财预安[2018]106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150.00 | ||||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办案) | 财预B[2018]187号、 财预B[2018]14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107.00 | ||||
法律援助补助经费 | 财预B[2018]291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35.00 | ||||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业务补助经费 | 财预B[2018]291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1.00 | ||||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 | 财预B[2018]291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11.00 | ||||
2018年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 财预A[2018]61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10.00 | ||||
非税返回(公证处经费) | 财预安[2018]3-32号、财预安[2018]90-12号、财预安[2018]230号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32.83 | ||||
调整指标:上年结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装备采购) | -27.00 | ||||||
年初预算资金(专项转移支付) | -98.00 | ||||||
政法单位补助经费 | 财预B[2018]186号、 财预B[2018]444号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45.00 | 其他资本性支出387 | |||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同级采购装备) | 财预B[2018]187号、 财预B[2018]14号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107.00 | ||||
房屋建筑物构建 | 财预B[2018]311号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235.00 | ||||
基础设施建设 | 财预B[2018]225号 | 基础设施建设 | 114.00 | ||||
项目支出小计 | 749.83 | ||||||
预 算 调 整 合 计 | 825.49 |
注:工会经费财政预算安排的0.8%部分2.39万元,未归入县司法局预算系统。
(二)年度总预算收支决算及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1.年度收入预决算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度收入决算共计1,999.30万元,其中:年初预算收入1,101.83万元(本级预算安排995.7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98.0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8.10万元),上年结转数27.00万元,年中财政追加预算825.49万元,其他资金44.98万元(其中其他收入49.19万元、调减年初指标4.21万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8年收入总预算数 | 2018年收入决算数 | 备 注 | ||||
年初预算 | 上年结转 | 年中追加 | 其他 | 合 计 | |||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1,101.83 | 27.00 | 825.49 | -4.21 | 1,950.11 | 1,950.11 | |
1.经费拨款 | 1,093.73 | 27.00 | 825.49 | -4.21 | 1,942.01 | 1,942.01 | |
本级预算安排 | 995.73 | 268.49 | -4.21 | 1,260.01 | 1,260.01 | ||
专项转移支付 | 98.00 | 27.00 | 557.00 | 682.00 | 682.00 | ||
2.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8.10 | 8.10 | 8.10 | ||||
二、其他收入 | 49.19 | 49.19 | 49.19 | ||||
合 计 | 1,101.83 | 27.00 | 825.49 | 44.98 | 1,999.30 | 1,999.30 |
2.年度预算支出决算及结余情况
(1)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支出预算1,999.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5.28万元(工资福利支出849.06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23.9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31万元),项目支出874.83万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373.8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14.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87.00万元),其他支出49.19万元。
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决算支出1,988.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77.2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942.7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307.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31万元),占总支出的69.28%;项目支出610.83万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375.8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35.00万元),占总支出的30.72%。
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基本支出超预算301.96万元。年末结余结转11.23万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管理类型 | 支出类别 | 2018年支出总预算数 | 2018年 决算支出 | 结余 结转 | 上年结转 | 年初预算 | 年中 追加 | 其他资金 | 小计 | ||||||
基本支出 | 工资福利支出 | 767.46 | 83.42 | -1.82 | 849.06 | 942.70 | |||||||||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 234.06 | -7.76 | -2.39 | 223.91 | 307.04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2.31 | 2.31 | 15.31 | ||||||||||||
资本性支出 | - | 112.20 | |||||||||||||
小 计 | - | 1,003.83 | 75.66 | -4.21 | 1,075.28 | 1,377.24 | -301.96 | ||||||||
项目支出 | 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 27.00 | 98.00 | 248.83 | 373.83 | 375.83 | |||||||||
基本建设支出 | 114.00 | 114.00 |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387.00 | 387.00 | 235.00 | ||||||||||||
小 计 | 27.00 | 98.00 | 749.83 | - | 874.83 | 610.83 | 264.00 | ||||||||
其他支出 | 49.19 | 49.19 | 49.19 | ||||||||||||
合 计 | 27.00 | 1,101.83 | 825.49 | 44.98 | 1,999.30 | 1,988.07 | 11.23 |
(2)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年初结转结余14.52万元(其中2016年社工费用8.72万元、2017年市拨矫正现场会议费3.00万元、市救助金2.80万元),本年决算收入1,999.30万元,本年决算支出1,988.07万元,本年结转结余11.23万元,累计年末结转结余25.74万元。
(三)其他收入支出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其他收入49.19万元,本年已支付37.96万元,结余11.23万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前,结余资金已全额支出。具体明细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 目 | 金额 | 支付 | 结余 | 备注 | |
1 | 政法化债资金 | 32.00 | 32.00 | |||
2 | 李小花工伤 | 2.59 | 2.59 | |||
3 | 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奖金 | 2.00 | 0.77 | 1.23 | ||
4 | 司法救助资金 | 2.30 | 2.30 | |||
5 | 蒋细定工伤保险 | 0.30 | 0.30 | |||
6 | 司法所信息化建设 | 10.00 | 10.00 | |||
合 计 | 49.19 | 37.96 | 11.23 |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6.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0万、公务接待费8.00万元),本年"三公经费"账面支出12.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0万元、公务接待费3.65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4.35万元,比上年决算节约5.42万元,节约30.85%。具体明细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本年决算数 | 结余/超支 | 上年决算数 | 增减额 | 增减率 | |
公务接待费 | 8.00 | 3.65 | 4.35 | 8.58 | -4.93 | -57.46% | |
公车运行维护费 | 8.50 | 8.50 | - | 8.99 | -0.49 | -5.45% | |
因公出国费用 | |||||||
合 计 | 16.50 | 12.15 | 4.35 | 17.57 | -5.42 | -62.91% |
(五)项目支出情况
1.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用于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管理等。
县司法局2018年项目收到预算资金98.00万元,年中追加749.83万元,实际到位874.83万元(含上年结余27.00万元),项目资金实际支出696.49万元(决算数为610.83万元注1),年末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178.34万元注2。具体明细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指标文号 | 指标金额 | 已支付金额 | 本年结余 | |
1 |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经费 | 财预安[2018]106号 | 1,500,000.00 | 1,500,000.00 | 0.00 | |
2 | 2017年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采购) | 财预C[2018]21号 | 270,000.00 | 270,000.00 | 0.00 | |
3 | 政法单位补助经费 | 财预B[2018]186号、财预B[2018]444号 | 450,000.00 | 261,800.00 | 188,200.00 | |
4 | 房屋建筑物构建 | 财预B[2018]311号 | 2,350,000.00 | 2,131,200.00 | 218,800.00 | |
5 | 基础设施建设 | 财预B[2018]225号 | 1,140,000.00 | 1,140,000.00 | 0.00 | |
6 |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同级采购装备) | 财预B[2018]187号、财预B[2018]14号 | 1,070,000.00 | 370,000.00 | 700,000.00 | |
7 |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办案) | 财预B[2018]187号、财预B[2018]14号 | 1,070,000.00 | 413,600.00 | 656,400.00 | |
8 | 法律援助补助经费 | 财预B[2018]291号 | 350,000.00 | 350,000.00 | 0.00 | |
9 |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业务补助经费 | 财预B[2018]291号 | 10,000.00 | 10,000.00 | 0.00 | |
10 |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 | 财预B[2018]291号 | 110,000.00 | 110,000.00 | 0.00 | |
11 | 2018年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 财预A[2018]61号 | 100,000.00 | 100,000.00 | 0.00 | |
12 | 非税返回(公证处经费) | 财预安[2018]3-32号、财预安[2018]90-12号、财预安[2018]230号 | 328,345.00 | 308,345.00 | 20,000.00 | |
合 计 | 8,748,345.00 | 6,964,945.00 | 1,783,400.00 |
注:1、衡阳县司法局项目资金决算收入874.83万元,年终决算将264.00万元项目支出(社区矫正社会服务经费150.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114.00万元)列支到基本支出中,决算报表项目支出数为610.83万元。
2、衡阳县司法局年终决算,将未及时支付款项230.83万元(项目支出为178.34万元、基本支出52.49万元)计提列支往来款。未及时支付原因:由于有的资金年底下达,拨付资金到位需要1至2个月,导致项目资金会延迟至第二年初才完成支付;有些项目留有质保金,需过质保时限才能支付。
2.抽查项目情况
衡阳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经衡阳县发改局〔2016〕134号文件批复同意建设,建筑面积4480㎡,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1164万元。项目于2016年2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竣工,共6层框架结构。同年经过衡阳县住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元月投入使用。
(六)部门整体支出组织与管理情况
1.部门整体支出组织情况
2018年,县司法局设立了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培运任组长,邓冬梅任副组长,杨雯莉、赵巧生、凌莎原等人为成员,负责制定预算管理办法,管理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编制预算、决算,并对实施情况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财务会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对各项资金的申报、核发、管理、检查和监督使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及下属机构的财务制度执行和经费使用及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经费的使用。
2.部门整体支出管理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收入、支出、资产等管理,县司法局制定了《预算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明确了各项费用报销内容及范围、程序及标准、审批权限等。上述制度规定得到了较好地执行。
3.项目管理情况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县司法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对项目管理职责、申报与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与验收等进行了规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定责任单位、建设对象、建设计划,制定工作方案、项目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等。2018年县司法局项目支出,基本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等进行。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论及分析
(一)绩效评价结论
本次绩效评价主要考察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整体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执行情况。通过书面评价环节与现场评价环节,综合县司法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现场核查结果,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是:投入绩效为15分,过程绩效为30.3分,产出绩效为15分,效果绩效为30分,总绩效为90.3分。按照《关于规范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财预便〔2017〕44号)规定,综合评价等级为"优"。
衡阳县司法局在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1.投入指标情况分析(15分)
本次评价设定的投入指标包括目标设定、预算配置两个二级指标,其中目标设定包括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两个三级指标;预算配置包括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三公经费变动率"、重点支出安排率三个指标。
投入指标得分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得分率 | |
投 入 | 目标设定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3 | 3 | 100.00% |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2 | 2 | 100.00% | |||
预算配置 | 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 | 3 | 3 | 100.00% | ||
"三公经费"变动率 | 3 | 3 | 100.00% | |||
重点支出安排率 | 4 | 4 | 100.00% | |||
合 计 | 15 | 15 | 100.00% |
2018年县司法局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发展目标及绩效目标、整体绩效指标。总体而言,设定目标较为合理、明确清晰,基本符合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和实施规划,与本部门工作任务基本相符。
2018年县司法局人员编制数为97名,年末实有在职人数97名,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为100%;"三公经费"2017年实际支出17.57万元,2018年支出12.15万元,变动率为-30.85%;司法援助是县民生实事项目,重点支出安排率为100%。
县司法局投入指标得分为15分,得分率为100%。
2.过程指标情况分析(40分)
过程指标包括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三个二级指标。预算执行包括预算调整率、支出进度、资金结余、"三公经费"控制率、公务卡刷卡率、政府采购执行率等六个三级指标;预算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健全性、资金使用合规性、预决算信息公开性和完善性三个三级指标;资产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健全性、资产管理安全性和固定资产利用率三个三级指标。
过程指标得分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得分率 | |
过 程 | 预算执行 | 预算调整率 | 4 | 0 | 0.00% | |
支出进度 | 4 | 4 | 100.00% | |||
资金结余 | 3 | 0 | 0.00% |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3 | 3 | 100.00% | |||
公务卡刷卡率 | 2 | 1.8 | 90.00% | |||
政府采购执行率 | 2 | 2 | 100.00% | |||
预算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3 | 3 | 100.00%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6 | 4 | 66.67% | |||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和完善性 | 5 | 5 | 100.00% | |||
资产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2 | 2 | 100.00% | ||
资产管理安全性 | 5 | 4.5 | 90.00% | |||
固定资产利用率 | 1 | 1 | 100.00% | |||
合 计 | 40 | 30.3 | 75.75% |
预算执行分析
①预算调整率。2018年县司法局预算调整率为73.13%,大于30%不得分。预算调整率=(825.49/1128.83)×100%=73.13%。
②支出进度。县司法局2018年支出进度根据有关规定,按进度要求拨付资金。
③资金结余。县司法局上年结转结余14.52万元,2018年资金账面结余11.23万元,实际结余242.06万元(含虚列支出应调账230.83万元),超出上年,该项指标不得分。
④"三公经费"控制率。县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6.50万元,实际支出12.15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12.15/16.50)×100%=73.64%。
⑤公务卡刷卡率。县司法局2018年公务卡刷卡率未达到县财政的规定,该项指标得分1.8分。
⑥政府采购执行率。县司法局2018年无政府采购,小额购置通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报经主管部门(衡阳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符合相关规定。
预算管理分析
衡阳县司法局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较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手续拨付资金,及时公开预决算信息,对预算实行动态管理,整体预算管理基本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但也存有一些问题:如资金使用合规性指标中存在虚列支出现象,年终决算将未及时支付的款项预提列支往来款230.83万元。
资产管理分析
县司法局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资产得以全部利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926.5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12.49万元、固定资产546.1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546.13万元)、在建工程1,267.95万元、无形资产500.00万元,负债总额586.75万元,净资产2,339.82万元。但资产安全性中资产账务管理不合规,部分账实存在差异,主要为在建工程因2018年12月基建并入1,169.04万元业务用房,已办理竣工结算、已交付使用,未及时结转至固定资产。
(4)过程指标评分结果
综上县司法局过程指标得分为30.3分,得分率为75.75%。
3.产出指标情况分析(15分)
产出指标仅包括职责履行一个二级指标,职责履行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个三级指标。
产出指标得分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得分率 |
产出 | 职责履行 |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15 | 15 | 100.00% |
合 计 | 15 | 15 | 100.00% |
县司法局认真履职,2018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11起,调解成功4611起,成功率100%;办结疑难复杂案件297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件(1人),防止民转刑3件(8人),制止群体性械斗2件(22人),防止群体性上访9件(73人),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牵头全县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3000余场次,发放各类宣传单、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宣传资料10万余份,同时还广泛利用《衡阳县普法》《普法政务微博》《法治衡阳县》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一年来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612人,建立安置帮教基地1个,并对13名刑释解矫人员在安置帮教基地实现过渡性就业,帮教率100%,就业率100%;组织开展法律援助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宣传2600场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共计10万余份,提供法律咨询3000余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3件,已建成5个专门工作平台、25个乡镇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491个"法润三湘"法律志愿服务点,形成了"法律援助一小时工作圈",创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示范单位",畅通"12348"法律热线电话、"6819759"法律援助咨询电话,让法律援助真正服务民生;办理公证业务611件,投诉率为零;夯实司法基础设施建设,筹建了司法业务办公大楼,建成全国模范化司法所1个,规范化司法所11个,从根本上改善了司法干部职工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
县司法局产出指标得分为15分,得分率为100%。
4.效果指标情况分析(30分)
效果指标包括履职效益一个二级指标。履职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政效能、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五个二级指标。
效果指标得分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得分率 | |
效 果 | 履职效益 | 经济效益 | 20 | 20 | 100.00% | |
社会效益 | ||||||
生态效益 | ||||||
行政效能 | 2 | 2 | 100.00% |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 满意度 | 3 | 3 | 100.00% | |||
5 | 5 | 100.00% | ||||
合 计 | 30 | 30 | 100.00% |
县司法局2018年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履职质量较高,社会公众对县司法局满意度较高。做到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社会和谐稳定,未发生民转刑案件;公民不断接受法制教育,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促进了公民学法知法、尊法守法;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做实民生工程,提升法律服务新水平,法律援助对象满意度≧98%;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便民功效,降低行政成本。认真做好司法行政机构改革工作,以改革为契机,更好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作用,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通过全局上下一心共同努力,2018年荣获一系列荣誉: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先进单位、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工业务技能比武三等奖、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全县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全县部门决算编报工作先进单位、2018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基层政法单位。
满意度调查:实际发放30份满意度调查问卷,收回且有效问卷30份,服务对象、社会群众、部门内部员工满意度最终得分为96.84分。
衡阳县司法局效果指标得分30分,得分率100%。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2018年年初预算编制时,未将2017年末结余结转14.52万元(2016年社工费用8.72万元、2017年市拨矫正现场会议费3.00万元、市救助金2.80万元)纳入年初预算编制。
该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二)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够规范
取得部分原始凭证发票无抬头,如2018年2月记13号#支付办公费,其中办公用品采购发票无抬头(发票号码:28255036),金额为389.00元、2018年2月7号#支付办公费,其中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号码:10792023),金额为960.00元。
该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及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不规范
无出差派遣审批单违规列支差旅费,如2018年7月记21号#,报销项目为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5,834.00元,原始单据仅附出差申请报销单,无出差派遣审批单。
该项不符合《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四款"每项支出先由股所室提出申请或报告,分管领导签字,在报局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支出需报党组会研究决定。再由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四)基本支出超预算
县司法局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1,075.28万元,决算支出1,377.24万元,基本支出超预算301.96万元。主要为工资福利支出超支93.64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超支83.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超支13.00万元、资本性支出超支112.20万元。超支资金来源为:项目支出结余264.00万元,其他收入支出37.96万元。(详见11页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12页其他收入支出情况表)。
该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和有权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公务卡结算不合规
县司法局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未完全参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对部分需公务卡结算项目以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该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第二条,《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第二条、第三条,《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公务卡结算工作的通知》(蒸政办发〔2014〕42号)第三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建工程中存在已办理竣工决算、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这一部分项目已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应及时结转至固定资产,以防固定资产游离于账外,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规范部门预算编制
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应当充分考虑上年结转和结余情况,做到不隐瞒、不少列,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财务核算
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预算设置支出科目,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按照实际支出项目内容进行财务核算,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三)加强支出审核
县司法局应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职责和范围,加强原始凭证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严格费用监管
列支费用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每项支出均须通过严格审批。对违规列支费用应予以纠正,不能完善手续的应限期追回由个人负担的公款支出。
(五)避免资金混淆使用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预算科目支出,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区别项目经费与一般经费,突出项目的核心用途,避免混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规避以项目名义套取经费风险。准确财务核算,完整清晰反映项目"钱"与"事"的动向关系,防止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发生。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规范使用公务卡
县司法局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纠正,严格参照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
(七)加强资产管理
县司法局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结转,避免出现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八)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县司法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制度,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跟踪监控。防止预算执行出现偏差,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衡阳县司法局要对照评价报告加强整改;要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件
附件1:2018年度衡阳县司法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附件2:衡阳县司法局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
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 长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
附件1:
2018年度衡阳县司法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扣分原因和其他说明 | 投 入 | 目标设定 | 5 | 绩效目标 合理性 | 3 | ①目标符合发展总体规划,1分;②目标符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1分;③目标符合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实施规划,1分。 | 3 | 绩效指标 明确性 | 2 | ①目标细化、指标值量化,1分; ②目标与年度任务或计划数相对应,0.5分; ③目标与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相匹配,0.5分。 | 2 | 预算配置 | 10 | 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 | 3 | 以100%为标准。在职人员控制率≦100%,计3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 3 | "三公经费"变动率 | 3 | "三公经费"变动率≦0,计3分;"三公经费">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 3 | 重点支出 安排率 | 4 | 重点支出安排率≥90%,计4分;80%(含)-90%,计3分;70%(含)-80%,计2分;60%(含)-70%,计1分;低于60%不得分。 | 4 | 过 程 | 预算执行 | 18 | 预算调整率 | 4 | 预算调整率=0,计4分;0-10%(含),计3, 分;10-20%(含),计2分;20-30%(含),计1分;大于30%不得分。 | 0 | 预算调整率为73.13%,大于30%不得分。(825.49/1128.83)*100%=73.13% | 支出进度 | 4 | 每发生一个项目未按进度要求完成资金下达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资金结余 | 3 | 无结余,3分;有结余,但不超过上年结转,2分;结余超过上年结转,不得分。 | 0 | 上年结转结余14.52万元,2018年账面结余11.23万元,实际结余242.06万元。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3 | 以100%为标准。三公经费控制率≦100%,计3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3 | 公务卡 刷卡率 | 2 | 公务卡刷卡率达60%以上的,计3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1.8 | 未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 政府采购 执行率 | 2 | 100%计满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 2 | 预算管理 | 14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3 | ①已制定或具有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1分; ②相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1分; ③相关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1分。 | 3 | 资金使用 合规性 | 6 | ①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分; ②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1分; ③项目支出按规定经过评估论证,1分; ④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1分; ⑤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大额现金支付、违规借出(占用)、乱发滥补、虚报冒领,转嫁支出、乱开户乱存放、私设小金库等情况,2分。 | 4 | 存在部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混淆使用情况。 存在将未及时支付的款项230.83万元预提列支往来款情况。 |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和完善性 | 5 | ①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 ②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 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1分; ④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1分; ⑤基础数据信息和汇集信息资料准确,1分。 | 5 | 资产管理 | 8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2 | ①已制定或具有资产管理制度,0.5分;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0.5分;③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1分。 | 2 | 资产管理 安全性 | 5 | ①资产保存完整;②资产配置合理;③资产处置规范;④资产账务管理合规,帐实相符;⑤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以上情况每出现一例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5 | 在建工程部分已结算、已验收使用,但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利用率 | 1 | 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1 | 产 出 | 职责履行 | 15 | 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 | 15 | 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适情打分。建议参考县绩效考核办2018年对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打分。 | 15 | 效 果 | 履职效益 | 30 | 经济效益 | 20 | 此三项指标为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部门实际并结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建议部门(单位)根据2018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汇总提炼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 20 | 社会效益 | 生态效益 | 行政效能 | 2 | 部门改进文风会风,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推动网上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效果较好的,2分;一般1分;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0分。 | 2 | 服务对象、社会群众、部门内部员工 满意度 | 8 | 以调查问卷为依据,调查结果优秀8分、良好5分、合格3分、不合格0分。 | 8 | 调查问卷综合加权满意度为96.84%,结果为优秀。 | 总分 | 100 | 100 | 90.3 | ||||||||||||||||||||||||||||||||||||||||||||
附件2:
衡阳县司法局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
2019年10月22日至30日,我们对衡阳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进行了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问卷情况说明
调查对象分别为服务对象(A)、社会群众(B)、部门内部员工(C)。并以这些对象的加权得分作为衡量公众满意度的标准。
问卷样本量要求:服务对象、社会群众、部门内部员工各10份。
本次问卷共设置10个问题,每题最高得分10分,总分为100分。每个题目评价量化分的设定为从左至右依次递减分别为10分、8分、6分、2分和0分。
最终得分计算:单一对象有的最终得分取所有问卷得分的平均得分,最终总得分的计算以如下公式计算
最终得分=A类得分×50%+B类分得×40%+C类得分×10%
评价标准:最终总得分共划分四个区间标准,分别是为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最终得分在60-69分为合格,最终得分在70-89分为良好,最终得分要90-100分为优秀。
调查组向服务对象、社会群众、部门内部员工各发放问卷10份,共计30份,收回问卷30份,有效问卷30份。对衡阳县司法局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
随机从县司法局服务对象中抽取10人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十项评价指标综合起来看,通过加权平均计算,2018年度县司法局服务对象对县司法局满意度调查中得分为97.00分。
随机从县司法局社会群众中抽取10人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十项评价指标综合起来看,通过加权平均计算,2018年度县司法局社会群众对县司法局满意度调查中得分为96.40分。
随机从县司法局部门内部员工中抽取10人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十项评价指标综合起来看,通过加权平均计算,2018年度县司法局部门内部员工对县司法局满意度调查中得分为97.80分。
最终得分为96.84分。
最终得分=97.00×50%+96.40×40%+97.80×10%=96.84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