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有序、股学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促进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衡阳营商环境,为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衡阳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操作细则。按照全县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要求,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衡阳县党政门户网衡阳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1)规范事前公开。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本机关门户网站(衡阳县农业信息网官网)、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示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
(2)公开执法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3)健全公开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3.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需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并主动亮明身份,出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儆好相应的说明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査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
(1)细化事后公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中要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3)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执法部门应明确公开信息的审核流程,建立完整的纠错和监督制度。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全过程文字记录。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根据行结合实际编制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化的执法文书模板,开展规范化文字记录工作,并按要求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实现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
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并结合实际建设本部门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等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加强审核主体建设。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并统筹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整合法制干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形成法制审核合力,共同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细化法制审核范围。根据《衡阳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明确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规范法制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围绕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依法严格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5.完善法制审核程序。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规范法制审核行为,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2019年12月底前,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建立健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推进信息共享。2020年12月底前,配合县司法局完善全县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实现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成立相应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股室。
(二)做好统筹衔接。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率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督促本系统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不断完善。同时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县法治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附件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辉宇局长
副组长:分管法规执法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法规股、农村政策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计划财务股、县场与信息化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种植业管理所(农药管理股)、种业管理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股、畜牧业管理股、渔业渔政管理股、农业机械化管理股、农田建设与农垦股、蔬菜烟叶管理股等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法规股,由法规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各项工作。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局应当按照本操作细则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检查情况;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细则,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打造"严肃、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立案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合议情况、决定情况、送达情况、执行情况、涉案物品处理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配备10台执法记录仪,确保在行政执法现场全程同步记录。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独立的执法询问室,并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及实时监控系统。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用计算机以保存执法记录的电子数据,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二)执法工作人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中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需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第十二条 要严格执法记录仪管理,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
第十三条 配备的询问室应设置录音、录像及实时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询问室设备完善和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进行涉案询问时,应当在询问室内进行。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询问室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过程不间断地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六条 在询问室询问的时,应从当事人进入询问室时开始录制直至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询问室时结束。
第十七条 询问过程中,需要出示、核实或者辨认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交由当事人核实或辨认并对核实、辨认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 询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无法录音、录像时,应当停止询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进行询问。询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询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询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询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并存档妥善保存。 询问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应当记录询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当事人姓名及案由,询问地点等情况。
第二十条 询问相关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且以扫描或拍照形式转化为电子数据保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由专门人员保存。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与询问室录制的全过程记录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由专人负责,实行严格管理。电子数据设置管理密码和权限层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保障县农业农村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衡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股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相对复杂、涉案金额相对较大,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没收3千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二、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涉案物品、帐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
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撤销许可决定;
八、对存在错误但仍在执行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
九、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
十、超出裁量权基准范围,作出从重、减轻、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十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列入重大执法决定的其他情形。
局机关股室、直属单位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细则所规定的要求提交给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
(五)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
(六)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意见,还可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的,出具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二)认为事实认定不清、相关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条款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的,提出意见和理由;
(六)给予或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成立的,提出法制机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认为处罚不当,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的,提出修改意见;
(八)认为不受本行政机关管辖或符合移送要件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其他认为需要提出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法规科经审核后,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政策法制股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执行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科审核通过后,提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由局长、分管领导、法制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县执法大队、兽医兽药股、农机管理股等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构成,集体讨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纪检负责人列席集体讨论会并进行监督。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会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办案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相关证据、适用法律法规、量罚标准、从(减)轻或免予处罚依据等;
(二)案审会成员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各自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汇总分析;
(四)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县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分类 | 事项名称 | 提交单位 | 审核重点 | 审核时限 |
1 | 行政许可 | 拟实施听证的行政许可 | 本机关行政许可业务处室 | 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期限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拟作出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 本机关行政许可业务处室 | 审核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7个工作日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本机关行政许可业务处室 | 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期限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责令停产停业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2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的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吊销许可证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经营场所使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个工作日 | ||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为了社会管理需要,依据行政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农村局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5人以上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才能做出。
拟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做出前,须先将草拟的执法决定等转交农业农村局法制机构,局法制机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按程序做出。
第七条 拟以县农业农村局做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签发前由农业农村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二)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做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核;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办理科室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科室,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办案单位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对报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出具同意做出决定、应当进行纠正后作出决定和不宜做出决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科室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局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复办理科室。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做出的;
(二)办理科室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在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照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纠正做出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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