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车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三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2021〕163号)、《衡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涉及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奖补实施方案》(蒸城运办〔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客运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收购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购范围
衡阳县域内农村客运车辆(含县内班线车、城乡公交和镇村公交),共计97台。
二、收购期限
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三、补偿办法
(一)车辆现值补偿。
小型营运客车(6米≥车长>3.5米)、中型营运客车(9米≥车长>6米)、大型营运客车(12米≥车长>9米)折旧年限分别为8年、10年、12年。本次收购涉及26台新能源公交车折旧年限统一按10年测算。
车辆现值评估以依法聘请的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数据为依据。车辆已使用的年限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按直线折旧法计算车辆现值。单台车辆现值保底1.5万元,现值评估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台补偿,现值评估超过1.5万元的按实际评估现值补偿。
(二)按时交车奖。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车的,给予奖励。考虑到国庆长假无法办理手续的实际情况,10月1日至10月7日不算在30日内,交车期限顺延至10月31日。
1.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主动按规定交付车辆并提供有效手续,积极办理好车辆报废或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的,由接收运营公司按照10000元/台给予奖励。自公告之日起16日起至30日内主动按规定交付车辆并提供有效手续,积极办理好车辆报废或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的,由接收运营公司按照5000元/台给予奖励。奖金均结算到原经营公司,车主与原经营公司共享。
2.自公告之日起30日外退出经营的车辆,不予奖励,并须按照全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省级示范县创建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3.按时交车奖从省级创建奖补资金中据实结算。
(三)其他费用补偿。车辆保险及北斗定位服务费,经核实使用情况和相关票据,对未使用的部分费用由运营公司退还给原经营公司,原经营公司据实结算给所属车主。
四、收购程序
(一)评估申报。由评估机构对拟退市的线路经营权、车辆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自愿退出的涉改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应于车辆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主动申报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二)审核公示。经营业主在申报前必须主动违章清零,处理好因事故、担保、债务、行政处罚等原因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经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对车辆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部门对车辆的审核意见,统一核算出退出经营奖补款并将评估明细表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对退出经营奖补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与衡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主体公司签订《衡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及车辆退出经营奖补协议》。
(四)付款交车。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将车辆送到指定交车地点,将完整车辆及相关营运手续移交给城乡客运一体化营运公司。交车时,应将车辆(含随车设备)及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牌、保险单据及时上交一体化运营公司,每缺一项从该车奖励总额中扣减500元。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公司按照签订的《衡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及车辆退出经营奖补协议》及时将奖补款拨付至指定账号。
特此公告!
附:车辆奖补明细表
衡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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