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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湘发改能源规〔2022〕10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各供电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1、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和公路沿线等应用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2、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加快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布局,积极建设城际充电设施网络,到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大力推进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到2025年,大中及以上城市新建和配建停车场站,力争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较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高10%以上,长株潭都市圈50%的居民小区具备充电条件,其余市州可参考开展建设。推动公交客运、物流运输等专用车配套充电设施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充电保障能力。

3、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实行全省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准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省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建设运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新建项目备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或未完成项目备案的充电站,自发文之日起,须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并在3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

4、强化智能服务平台管理应用。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2023年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打造全省"一张网",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运行分析、质量评价、奖补申请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企业监管,推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省能源主管部门采取"月度简报、季度分析、半年通报"的方式,定期通报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对于自行退出管理平台的企业或充电设施,时间半年以上的予以通报,1年以上的取消企业资质备案并按运营时间比例追缴奖补资金。对于存量充电设施,自发文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接入管理平台,做到应接尽接。

5、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验收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发改部门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市州、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每年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对充电设施新建投运项目开展抽验。第三方中介机构须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MA检测资质认定,检测范围包含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内容。第三方中介机构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委托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工作的监管,对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列入市场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6、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发放流程。根据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有关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标准建设、分类奖补、逐步退坡、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奖补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按照申报先后顺序发放,并对各级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落实,国省县乡道路沿线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直党政机关院内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市州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区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7、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要加大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力度,每年根据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安排专项资金,不断增强充电设施接电保障能力。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履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电网输配电价准许成本。规范用电报装流程,公共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时须提供项目备案资料,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方可正式送电投运。

8、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第三方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探索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模式,实现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合作共赢。居民个人用电报装,须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或购车意向协议、所拥有车位的产权证明或一年及以上的车位租赁合同。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察、施工;拒不配合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9、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处理有关违规行为。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消除安全隐患。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10、本通知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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