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明确湖南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4〕308号
HNPR-2024-02016
湖南师范大学等十三所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0〕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独立学院目前转设和办学情况,现就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独立学院范围为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等13所学校。
二、独立学院继续执行2019年调整的学费标准,即农林、文史哲理类12500元/生·年,经法教管类12700元/生·年,工科体育类13000元/生·年,医药类15000元/生·年,新闻传播类16000元/生·年,表演艺术类18000元/生·年。校本部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以参照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三、独立学院学费按照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学费。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应当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四、已经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照原独立学院的收费标准收取老生学费。
五、学生公寓价格标准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执行。
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
七、学校要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从2024年7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1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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