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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湖南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明确湖南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4308

HNPR-2024-02016

湖南师范大学等十三所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0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独立学院目前转设和办学情况,现就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独立学院范围为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等13所学校。

二、独立学院继续执行2019年调整的学费标准,即农林、文史哲理类12500/·年,经法教管类12700/·年,工科体育类13000/·年,医药类15000/·年,新闻传播类16000/·年,表演艺术类18000/·年。校本部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以参照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三、独立学院学费按照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学费。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应当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四、已经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照原独立学院的收费标准收取老生学费。

五、学生公寓价格标准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执行。

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

七、学校要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从202472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1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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