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规〔2023〕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现场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运行"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
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行业行政监督平台、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进行对接,共享各类信息。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并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一并列明。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澄清的方式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异议、投诉处理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信息登记和核查
第十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纳社保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第二季度末和第四季度末更新系统中的人员社保缴纳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从业人员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以在系统中登记的办公地址为准),定期组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设在本地的分公司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查。
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核查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30%。信息核查优先采用不见面核查、区域交叉核查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未按时完成登记信息变更等问题线索的,均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上述问题线索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核查。
第十八条  信息核查主要对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登记信息,填写"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对于信息核查无误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意见;对于信息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
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除责令改正外,根据其情节轻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推进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查结果与行业信息核查结果互通共享。
第四章  "一代理一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分为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在"一代理一评价"中予以扣分。"一代理一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每发现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5分,具体扣分情形见附件2。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提出"一代理一评价"扣分建议,并附必要的证据,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扣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规范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推送后,应当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代理一评价"。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
评价得分确定后发现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并更新"一代理一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及具体扣分事项通过有关系统录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
"一代理一评价"具体扣分事项公示期1年,公示期满后,有关事项不再计入累计扣分,相关信息转入后台保存。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对"一代理一评价"扣分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一代理一评价"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提起申诉的"一代理一评价"扣分情况进行复核,扣分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一代理一评价"不规范情形以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情形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评价扣分情况一并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一代理一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一般不良行为:
(一)除另有规定的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
(二)拒收应当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或者收取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
(七)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八)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
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一般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六)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
(八)对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标后稽查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一)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十二)一年内存在三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每累计三次一般不良行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行为的、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认定严重不良行为。
对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并附佐证材料。
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对外发布不良行为公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查询。
第三十三条  认定一般不良行为的,公示期1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严重不良行为的,公示期2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后台保存。
第五章  行政处罚及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时,应当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等招标投标有关主体广泛收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牵头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框架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政监督部门的上级部门应当对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抽查,抽查重点包括存在投诉的项目、逾期未进行"一代理一评价"或"一代理一评价"未扣分的项目等。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开展监管履职的,应当进行通报,并交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
2.不规范行为具体情形
附件1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
招标代理机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办公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分公司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负责人 |   | 办公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核查具体事项 | 是否通过(是或否) | 存在问题 | ||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                                       |   |   | ||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   |   | ||
(三)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   | ||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   |   | ||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                                                                                  |   |   | ||
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 |   |   |   | |
核查不通过涉及项目 负责人名单 |   | |||
核查不通过涉及其他 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   | |||
核查结论 | 核查通过  □                  核查不通过  □ | |||
核查部门 |   | 核查人 |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1.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人员信息时,从业人员只能登记在总公司、分公司中的一处,不得同时登记在多处;2.总公司所在地只核查总公司及登记在总公司名下的从业人员信息,分公司所在地只核查分公司及登记在该分公司名下的从业人员信息;3.分公司的核查结果一并计入总公司核查结果。
附件2
不规范行为具体情形
评价环节 | 行为 代码 | 评价内容 | ||
不规范行为认定事项 | 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 | 认定依据 | ||
代理合同 监管环节 | BG.1 |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 | 1.未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 |
招标代理收费 | 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揽业务的 | |||
BG.2 |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 |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 |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 | |
2.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或者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 | ||||
BG.3 | 委托代理权限 | 1.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 | |
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 | BG.4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 1.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或者进场交易预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
2.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方式的交易项目,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意擅自采用线下交易方式(即纸质标方式)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第8条 | |||
3.未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应勾选的未勾选、错误勾选、应填写的内容未填写、擅自修改标准文件不允许修改的内容等情形,按每出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 | |||
4.投标人资质设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 ||||
5.项目基本情况表述不明晰,影响资质、业绩、奖项等设置 | ||||
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 | BG.4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 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导致评标难以进行或者引发争议 | |
7.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
8.招标文件未将否决条款集中载明 | ||||
9.招标文件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条款,按每出现一项禁止条款扣分 | ||||
10.政府投资项目委派业主评委未按照省和行业规定执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第9条 | |||
BG.5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及发布 | 1.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或者填写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 | |
2.未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或者填写错误 | ||||
3.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或者填写错误 | ||||
4.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BG.6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 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未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
2.同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因代理机构原因澄清或修改次数超过2次 | ||||
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 | BG.7 | 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编制 | 1.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 |
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
3.招标文件引用失效的技术规范、标准 | ||||
4.招标文件未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BG.8 | 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编制 | 1.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第28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26条 | |
2.资格预审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
3.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审因素,或者未将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 ||||
4.评标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
5.评标办法的具体指标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按每出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次) | ||||
BG.9 | 招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高投标限价等内容 | 1.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8条 | |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
3.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不符合《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一致 | ||||
5.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保证金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
6.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具体金额 | ||||
开标评标环节 | BG.10 |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 | 1.参加开标评标环节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 |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 |
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标评标、处理异议 | ||||
BG.11 | 开标 | 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标延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
2.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标延误 | ||||
3.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公告时间开标,擅自提前或延迟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4条 | |||
4.纸质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受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
5.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或者未按规定制作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
6.专家抽取申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有错误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影响专家报酬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 | |||
7.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 | |||
8.因工作失误、投标资格认定错误(如投标保函核对等)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错误拒绝或接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 | |||
9.未按规定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并形成开标记录表、未及时将开标记录情况发送至评标委员会,影响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 | |||
10.开标结束后,未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将样品或纸质评审资料等送入评标区,影响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 | |||
开标评标环节 | BG.12 | 评标 | 1.按规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 |
2.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或未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或提供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6条 | |||
3.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正常评标 | ||||
4.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回复错误,影响评标结果 | ||||
5.在交易中心现场,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或者违规与专家接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 | |||
BG.13 | 专家报酬支付 | 1.不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专家报酬,或者向专家以外人员支付劳务费 |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 |
标后监管 环节 | BG.14 |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 1.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
2.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 ||||
3.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 ||||
BG.15 |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 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
2.未使用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 | ||||
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接受不符合异议程序的质疑,且以此为理由暂停公示 | ||||
标后监管 环节 | BG.16 | 中标通知书发放及招标情况备案 | 1.提交的招标情况备案资料不符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47条 |
2.篡改招标情况备案资料 | ||||
3.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BG.17 | 保证金退还 | 1.未及时申请发起保证金退还手续,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还时间的,或项目存在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暂停保证金退还而导致退款 |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第13-15条 | |
BG.18 | 标后稽查 | 1.对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稽查中查阅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 |
2.标后稽查中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 | ||||
异议投诉 环节 | BG.19 |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 | 1.处理异议或者协助投诉处理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 |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 |
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参与异议处理或者协助投诉处理 | ||||
BG.20 | 处理异议 | 1.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54条 | |
2.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作出回复 | ||||
BG.21 | 协助投诉处理 | 1.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 | |
2.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 | ||||
各环节 | BG.22 |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情节轻微,不予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 | 1.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情节轻微,不予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3-33条 |
BG.23 |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 | 1.非本项目成员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的 |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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