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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县城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持续推进城区治理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衡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县城实际,现就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大型翻页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大型墙体喷绘喷画广告以及桥体、路灯广告等。
二、清理整治要求
1.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上述户外广告设置人和所有者,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15日内,持未到期限的原设置许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办理广告设置登记。
2.已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没有合法有效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和所有者,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15日内持申请、广告属性(商业或是公益)、租地租房或使用墙体协议,涉及公共安全还应提交设置广告安全技术鉴定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办理广告设置申请,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人和所有者自行拆除并清理。
三、清理整治步骤
1.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拒不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广告备案登记或设置申请手续的,则视为无主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政府广告管理职能部门现场评估,有使用价值且符合设置要求的,收回县政府统一管理,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或是通过公开招标用于商业广告经营。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2.对没有合法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当事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当事人承担代清理费用。
四、其他事项
1.整治工作中,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发布后,如需要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办理广告设置申请。
特此通告。
衡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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