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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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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我省《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以下简称《选取办法》),现就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 一、编制《选取办法》的必要性
整治招标机构不专业、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等问题是《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任务之一,一是规范代理机构选取工作;二是针对选取代理机构不公开、不规范、不择优等突出问题,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工业园区等招标业主对代理机构选取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三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办法。对于省专治办专项整治要求,我厅高度重视,把编制出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办法纳入今年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省专治办认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办法,不是剥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更不是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而是规范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正确行使权力,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是不相冲突的,并不存在以特定的形式剥夺了法律赋予招标人自行选择权利的问题,反而可以促进选取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竞争择优,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取得实效。因此,我厅出台《选取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根据我省《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厅于2022年3月启动编制《选取办法》,在广泛听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代理机构、政府平台机构意见,并报省专治办和省公管办同意的基础上,形成了编制选取办法的基本原则。一是选取办法适用范围限定在政府投资项目之内;二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权;三是简便易行,节约比选成本。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主要责任处室先后三次召集相关专家、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参与文件编制座谈讨论。此外,在文件编制过程中,我厅还多次向省专治办汇报、与省发改委讨论交流。经多次讨论修改后,2022年9月27日,我厅就该办法致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1月2日,累计收到意见9份,其中省直相关部门意见3份,市州(县)住建部门意见4份,企业意见2份。期间,厅党组成员、分管副厅长刘年来同志多次召开厅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在吸收整理相关意见后(详见附件5),决定尽快将《选取办法》按程序提交厅党组会审议。经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2022年12月2日,本《选取办法》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42次厅务会审议并通过。
三、《选取办法》的主要内容
《选取办法》共分十三条。该办法第一条说明文件出台的目的;第二条是明确了该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单位、选取系统的开发部门;第四条明确了该办法各主体的概念;第五条明确了选取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是明确选取评审办法、规范选取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第七条主要是对选取评审过程提出录音录像、资料归档等要求;第八条是关于选取活动的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是对中选候选人因故放弃中选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处置;第十条是明确重新组织选取的条件;第十一条是关于异议处理的流程、时限及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是明确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间和要求;第十三条是明确《选取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另外,《选取办法》附表5份,附件1为选取公告示范文本;附件2为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程序和方法、中选人的确定。附件2-1、2-2为综合评估法中涉及评审的内容和标准。即《招标代理方案标分表》、《竞选报价评分表》相关说明附后,附件3为《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
四、法律依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的管理,规范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六条中要求“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要“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
说明:本条文依据了《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的要求,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本条文没有对其他投资来源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作出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招标投标中》赋予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减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人力、财力,节约了时间成本,同时还保证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另外,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无必然联系,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范畴,不列入本办法中进行明确。
2、第二条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前款所称选取是指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含中招标代理服务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2、《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分析统计表(2019-2021)》、《各服务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成本核算情况》;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的活动”。
说明:本办法明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分析统计表(2019-2021)》、《各服务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成本核算情况》,一是根据数据分析,我厅将额度确定为单项合同估算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必须选取项目的占政府投资项目的20%左右,全省统一标准,主要是考虑选取办法的出台尽可能减少对招标代理市场的影响,保持中小企业继续在招标代理市场占一定份额,鼓励各层级招标代理机构努力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由于限额以上的设计、造价、监理服务类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很低,仅为2-3万元,但所需时间成本、社会成本过高,不宜采用选取办法;同时为了更好地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之规定,对于限额以下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实际操作有法可依,减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力、财力,节约时间。
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已经包含有招标代理服务事项,考虑将招标代理服务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分离出来进行选取,则会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不利于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和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所以,本条明确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再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取。
3、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统一开发“湖南省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系统”(以下简称“选取系统”)。
依据: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中明确:“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办法”。
说明:为了落实《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办法的要求,依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职责分工,我厅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统一开发“湖南省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系统”。
4、第四条 选取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选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竞选人指响应选取、参加选取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说明:本条参照《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投标人的定义,本条对《选取办法》中选取人、竞选人概念进行定义,目的是为了与工程建设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进行区分,便于文件的理解、实施与执行。
5、第五条 选取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选取公告中如实载明。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说明:为了保证选取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本条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之规定,明确选取人开展选取活动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以免因项目审批不通过或资金不到位,导致选取活动无效。
6、第六条 选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全流程通过选取系统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选取人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上注册,获取账号、密码,参照《选取公告示范文本》发布选取公告,选取公告应当载明选取人的名称和地址、选取项目的内容、范围、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少于5日。
(二)竞选人按照选取公告要求编制、提交竞选文件。选取人按照选取公告确定的时间进行选取。
(三)选取办法采取综合评分法,选取人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与竞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审委员会的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审结束后,选取系统自动生成选取情况报告,选取人应当自选取情况报告生成之日起3日内,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五)公示期满,除异议处理外,选取人应当在2日内,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选取结果公告,核发中选通知书。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和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5、《招标投标法》三十七:“…?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6、《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7、《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说明:本条款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明确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选取活动的基本程序,将选取程序分为5个环节:发布选取公告、公开选取、选取评审、中选候选人公示、中选结果公告。
第(一)款为发布选取公告环节。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明确选取人发布选取公告的媒介、选取公告的内容;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考虑到竞选文件较投标文件编制相对简单,从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的角度考虑,明确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少于5日。
第(二)款为公开选取环节。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款明确竞选人应按照选取公告的要求的方式和截止时间递交竞选文件,选取人按照选取公告确定的时间进行选取。
第(三)款为选取评审环节。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明确了评审由选取人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规定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就当更换,同时对评审委员会名单作了保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此次选取评审办法相对简单,选取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评标能力的,所以对选取人是否组织专家参与评审不作强制要求。
第(四)款为中选候选人公示环节。参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结合选取办法实际,本着提升效率的原则,本款明确了发布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媒介、时间和公示期。
第(五)款为中选结果公告环节。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选取办法实际,本款明确了中选结果发布的媒介、时间,并作了同时发出中选通知书的规定。
7、第七条 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选取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选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确保选取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选取档案。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令)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说明:为积极推进选取工作,简化程序,本条未强制要求评审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取评审活动参照评标活动留痕的需要,仅对选取评审场所提出录音录像等要求。同时为了便于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追溯查询,保证选取活动公正廉洁的顺利开展,本条还对影音资料的密封保存作出了规定。
8、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说明: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了避免因泄露评审情况而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本条对选取的评审活动作了保密规定。
9、第九条 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因故放弃中选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选取人应当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依据:(1)《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说明:本条参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因故放弃中选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情况下,选取人应当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作了规定。实践中,这样规定,将便于中选人、选取人的执行,有效的避免争议,延误项目的执行。
10、第十条 选取时,当竞选人不足三家时应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仍不足三家的,选取人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说明:本条参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竞选人不足三家的情形,作出了应重新组织选取活动的规定;由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非必须审批、核准的程序,所以,对于重新组织选取后仍不足三个的情形,本条作了选取人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
11、第十一条 竞选人对选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选取人提出,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选取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选取活动暂停;异议应当在选取平台上提出和处理。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参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选候选人公示后,竞选人能够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作出评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因此、本条文作出了竞选人对评审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的规定,以便选取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条文规定选取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是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异议回复遵循体现效率原则,重在及时消除异议人的疑惑;本条规定了异议材料的要求,异议不能仅因为异议人对选取结果有异议,就必须要求选取人核实处理并回复,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本条还规定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选取活动,是指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且在异议答复期间需要采取的下一个选取环节的活动。
12、第十二条 选取人与中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中选通知书发出15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选人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中选通知书。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说明: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中选通知书发出后,选取人与中选人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都将使选取失去意义。为此本条明确了选取人和中选人依本办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为了保证达到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依本办法开展选取活动,行政部门能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的选取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防止规避选取活动行为的发生,本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中选通知书作出了规定。
1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法律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施行…”和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说明:本条是关于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是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约束力的具体时间。
14、附件1、选取公告示范文本(略)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说明:本办法为了解决选取人自行组织选取活动的问题,取消了较为专业、复杂的选取文件,只需编制选取公告即可。为选取人能够顺利、简便编制选取公告,我们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内容,制定了《选取公告示范文本》,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格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审办法、公告期限、竞选文件递交、发布公告媒介、行政监督、其它、联系方式 。
15、附件2、综合评分法。(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第二部分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中要求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说明:我厅于2018年开始推行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建立了较为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本次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评审办法时,我厅将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选取评审办法中,作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是为了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本评审办法还引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方案评审、信用评价等四个评审因素权重的做法,充分给予了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空间。
本附件第一部分为综合评分法适用范围(正文第三条已作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本附件第二部分为评审因素权重的确定,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由招标代理方案、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选取报价4项评审因素组成。各项评审因素分数为100分,选取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各评审因素所占总分权重,权数总和为1.0,并在选取公告中予以明确。各部分权重取值范围
1、招标代理方案权数取值范围为 ?0.2~0.3;(暗标)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权数取值范围为? 0.2~0.4;
3.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数权数取值范围为0.1~0.2;
4.竞选报价权数取值范围为? 0.2~0.3;
本附件第三部分主要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评审办法的程序和方法:评审委员会全程运用选取系统,先对竞选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作无效文件处理;然后按照选取公告确定的评审因素标准、权重对有效竞选文件作出详细评审:1、招标代理方案评审。此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评审,并采用暗标方式,目的是防止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倚高倚低的情况,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2、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确认。招标人运用选取系统抓取最新一季度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并予以确认;3、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1)选取系统自动对于竞选报价超出竞选报价区间的竞选文件作出否决;(2)选取人依据附件2-2评分细则通过选取系统计算得分。按选取公告明确的权重自动计算得分;4、选取人按选取公告明确的权重通过选取系统自动计算总分。
本附件第四部分还对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作为规定,即:“评审委员会按总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总分相同时,评审委员会按本办法招标代理方案、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选取报价得分依次确定中选候选人排序;如上述得分仍相同时,由评审委员会票决确定中选候选人排序”。这样规定目的在于规范通常情况下选取人确定中选候选人的行为,同时也考虑极端情况下,选取人确定中选候选人的规则。
16、附件2-1、《招标代理方案评分表》(略)
理由:本次评审办法中《招标代理方案评分表》办括:关键因素分析,整体工作进度计划,风险防控、质量保证及应急事项处理措施,合理化建议四项内容。招标人之所以需要进行委托招标,原因在于其自身缺少专业人才,对招投标工作不熟悉。故本次修改,是将评审重点落在方法论上。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真正评价代理机构的真实水平、能为招标人提供一个广泛的参考意见、能促进代理机构加强对招投标事业的研究和探索,从而促进行业水平的提升。
说明:四项评审内容的具体内容为:
(一)关键因素分析(30分)。
把关键因素分析作为评审项的目的在于要求竞选人根据选取公告中的项目概况,就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关键性、重难点问题,利用其类似项目经验和专业水平进行独立分析。由于选取人的不专业,所以该项的评审重点在于竞选人分析的独立性、方法准确性、文件资料利用、研究目的、逻辑结构以及结果的讨论上。这样能充分体现竞选人是否对该项目重视、是否具有经验、是否有相匹配的技术水平、对市场是否又充分的调研、是否独立参与竞争等,能够较为全面的展示业务能力水平。
(二)整体工作进度计划(30分)
整体工作进度计划的评审目的在于竞选人根据项目概况,提出招标工作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安排,例如:(1)A\B标段谁先招、谁后招,分开招是否会对整个项目执行上带来衔接不顺畅的问题;(2)这个月招还是下个月招,时间上的差别可能带来因招投标政策和计价标准变化、奖项和业绩的时效性不同而产生对招标结果的影响。进度计划没有绝对的对多,但通过竞选人的论述,能够体现其对市场环境的了解和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解水平,从而展现各竞选人之间实践能力的差异。
(三)风险防控、质量保证及应急事项处理措施(20分)
我们认为该3类管理措施均属于质量管理的范围,在选取活动中我们所要求的质量管理应当理解为广义上的服务质量,而服务质量应当是对招标代理服务的整体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文件质量、操作质量、风险管理、廉政管理等与服务履行有关的集合。因此,合并在一起,能够较为集中的展现竞选人的服务质量管控能力:(1)有制度,齐全且制度在执行;(2)能够针对性的提出管理措施;(3)措施能够运用到实践,如遇到应急事项,能够按照措施来实施。
(四)合理化建议(20分)
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实施招标,竞选人应当综合以上的所有内容,根据项目情况和选取人情况提出建议,选取人一经采纳就应当予以实施,不论是否由中选人提出。
合理化建议是体现竞选人综合实力的最后一项重要内容,因为选取人的不专业,竞选人则应当利用自身优势,未雨绸缪提前为选取人进行谋划,并且无保留的向选取人提出。之所以明确要采纳才予以计分,是因为如果选取人不采纳,就不会存在实践条件,该建议将始终停留在理论当中,故给予计分是无意义的。
该评审项发挥的另一项作用是:能够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无论中选与否,都代表选取人对竞选人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有效促进竞选人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研究。
丰富评审内容,目的在于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加强项目组人员的技术力量配备,深化招标代理项目方案,使方案更具针对性,以此提高招标代理质量水平。
17、附件2-2、《竞选报价评分表》(略)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中第二条规定:“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说明:附件2的投标报价权重为0.2~0.3,是在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背景下,降低投标报价对总分的影响,防止报价扰乱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18、附件3、《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
说明:制作《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式样)是为了与附件1中资格要求“2.2自愿按《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附件3)格式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承诺。”的内容相衔接配套,设置承诺环节的目的在于将服务质量的强制管理改为竞选人自愿接受管理。竞选人可以选择不承诺,则该竞选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建议进一步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招标代理服务贯穿于工程项目招标全过程,也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严格遵循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通过专业的分析运作、准确科学的决策、高效周到的服务协助委托方完成工程招标工作。
为此,我们将于近期修订《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设立了约73项考核指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核查,形成市场监管基础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
相关链接:https://zjt.hunan.gov.cn/zjt/c101183/c101185/202302/t20230222_29253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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