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湖南长沙居民 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 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 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衡办发 电〔2022〕42 号)和《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县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蒸办发电〔2022〕19 号)的文件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 5 月 20 日至 8 月 31 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压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以下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即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步识别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位于 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 10 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全面排查摸底
1. 排查范围和内容。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 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 排查时限和要求。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 区)普查、乡镇排查的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
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 APP。
第三步:在排查中,乡镇会组织人员排查, 对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对存在明显录入错误的,应及时督促村(社区)对信息进行修改;对数据存在疑问的,会立即赴现场进行排查。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 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 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 95%的乡镇(界牌片区)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应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 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迎接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实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以及消防验收和备案系统互通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 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负责鉴定费用; 乡镇(界牌片区)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 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分批分类整治。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
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 用;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 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
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 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 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鼓励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
三、职责分工
(一)产权人(使用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房屋隐患排查、委托鉴定、隐患整治(如加固、拆除)等的实施, 每栋房屋形成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包含排查基本情况和违法违规建设处理、违搭违建拆除、安全隐患处置、经营行为处理等整改措施。
(二)村(社区)负责各自辖区内自建房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农村房屋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方式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 年 5 月 27 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2022年5月27日全面完成全镇村(社区)、普查人员技术培训、动员工作。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1. 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曲兰镇人民政府抽调干部、
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6 月 30 日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 严格评估鉴定。6 月 20 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全镇要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6 月 30 日前,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 年 8 月 31 日前)
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即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步识别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位于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 10 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曲兰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政 委:王 伟 党委书记
组 长:王建立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刘运寿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陈彦安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邹 昊(常务) 党委副书记
邹成佳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远超 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
陶翔宇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小成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 缘 副镇长
刘 维 人大副主席
成员:三个工作组组长、建设服务所、国土所、综合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及全体包村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辉担任办公室主任,刘国帅、欧幕尧为成员。
3. 各村(社区)设置两名普查员、一名管理员、一名技术员,一名审核员、共5人。(其中审核员由各村村支部书记兼任,管理员由驻村第一支部书记兼任)
(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息填报人员要如实填报情况,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核实签字,技术人员要如实核实房屋安全,不应顾虑房屋后期因人为、自然灾害以及房屋到达使用年限等因素出现安全隐患,要对房屋安全认真核查,专业判断,敢于担当。
曲兰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1
曲兰镇房屋安全普查责任区域
姓名 | 职务 | 责任区域 | |
政委 | 王 伟 | 党委书记 | 全镇/湘西村、大塘村 |
组长 | 王建立 | 党委副书记、镇长 | 全镇/木山村、月形村 |
副组长 | 邹 昊 | 党委副书记 | 云步村、思中村 |
刘运寿 |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 界西村、桐梓村 | |
陈彦安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阳亭村、高冲村 | |
邹成佳 |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 赛桥村、曲兰村 | |
陈远超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 召田村、黄龙村 | |
陶翔宇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清水村、星星村 | |
金小成 |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 船山村、主堂村 | |
李 缘 | 副镇长 | 杨柳村、花桥村 | |
刘 维 | 人大副主席 | 高汉村、前进村 |
附件 2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 |||||||||||
□产权人 □使用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屋内常住 (流动)人 口数 |
人 | |||||||
地 址 | 市(州) 县(市、区) 乡(镇、片区)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 栋 | ||||||||||
所在区域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 □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工业园区 □建制镇 □集镇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可多选) |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外 | □农村居民点 □安置区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其他 (可多选)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 | □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国有农场、林场、种场、渔场等用地 □其他 | |||||||||
□集体土地 | □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
房屋用途 | □自住 | ||||||||||
□自住+经营 □经营 | 经营业态种类包含(可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 (请填写具体用途) | ||||||||||
□闲置房、空心房 | |||||||||||
第二部分:建设合法合规性 | |||||||||||
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手续 | □否 | ||||||||||
已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手 续 ( 可多选) | 国有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 不动产登记证( 不动产登记 号 ) | |||||||||
集体土地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外 |
□宅基地批准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
违法占地和建设 情况 |
□是 □否 |
□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 | |||||||||
第三部分:结构安全性 | |||||||||||
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层数 | 现状: 层 | 建筑面积 | 现状: 平方米 | 建成时间 | 年 | |||||
审批: 层 | 审批: 平方米 | ||||||||||
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化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
建造方式 | □产权人自行请人员建造 □乡村建设工匠承包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包建造 □其他 | ||||||||||
基础形式 |
□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 □桩基础 □筏板基础 |
填报人(至少 2 人签字): 产权人(使用人)签字: 技术专家签字: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 调查时间:
附件 2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 承重墙体材料 | □红砖 □水泥砌块 □青砖 □其他 (可多选) | |||||||||||
楼板类型 | □木楼板 □预制板 □现浇板 □轻钢楼板 □其他 (可多选) | |||||||||||||
屋盖类型 | □木屋盖 □现浇板屋盖 □预制板屋盖 □轻钢屋盖 □其他 | |||||||||||||
抗震构造 | □基础地圈梁 □构造柱 □圈梁 (可多选) | |||||||||||||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窑洞 □混杂结构 □其他 | ||||||||||||||
改、扩建情况 |
是否进行过改、扩建 | □否 | ||||||||||||
□是 | 改、扩建次数 | 次 | 最后一次改造时间 | 年 | ||||||||||
改、扩建内容 | □楼顶加层 □周边扩建(建筑外扩) □楼内建夹层 □室内加隔墙 □楼体抬高 □扩大门窗 □搭棚 □加建地下室 □减柱减隔墙 □其他 (可多选) | |||||||||||||
是否装修 | □否 | |||||||||||||
□是 |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否 | 是否有专业设计方案,□是□否 | ||||||||||||
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初判 | □否 | ||||||||||||
□是 | 隐患类型:(可多选) □切坡建房 □滑坡崩塌 □泥石流 □地下采空区 □洪涝 □地 面沉降 □液化地基 □其他 | |||||||||||||
房屋安全情况 | 变形损伤 | □有 □无 | 变形损伤部位:(可多选)□地基 □基础 □墙 □柱 □梁 □楼板 □屋盖 □其他 | |||||||||||
安全初判 | □基本安全 □不安全 □需进一步安全鉴定 | |||||||||||||
是否安全鉴定 | □是 □否 | 鉴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鉴定时间 |
年 月 日 | 鉴定结论 |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安全 □不安全) | |||||||||||
第四部分:消防安全性 | ||||||||||||||
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否 | |||||||||||||
□是 (可多选) | □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装修 □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外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疏散逃生 的障碍物 □违规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 □其他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情形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连片区域无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无室外消防给水设施 □其他(具体情形) | |||||||||||||
第五部分:经营安全性(如在房屋用途中勾选自住的,则不需填写该部分内容) | ||||||||||||||
经营安全性 | 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否 □是,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登记 | □否 □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 | |||||||||||||
是否超范围 经营 | □是 □否 | |||||||||||||
场所安全 | 是否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 □否 鉴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是否出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是 □否 | ||||||||||||||
第六部分:排查意见 | ||||||||||||||
□保留 □整改 □停止使用 □封闭现场 □拆除 □其他 |
填表说明:1.每次填报为累计数,单位统一为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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