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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兵镇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镇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金〔20204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6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蒸政办函〔2024〕13号、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方案。

、开办险种、承保机构

(一)开办险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24年我开办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有: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油茶林等 

(二)承保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文件精神,2023已通过公开竞争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结果确定我县2023--2025年农业保险承保公司根据遴选结果,2024年全县农业保险承保工作中国人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分别承农业种植、养殖险业务和森林保险业务。

二、投保方式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投保依据。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以村(场)、组为单位投保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投保清单、单证到户,以村公示。属于规模大户的,保险公司应单独出单承保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其中水稻保险应分早、中、晚分别签单承保,养殖业保险按实际养殖批次及每批次实际养殖数量分别签单承保。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被保险人必须林权证持有人。

三、保费补贴比例、保费标准、保险责任

(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水稻规模经营户保险金额:每季苗期-分蘖期(含)440/亩孕穗-抽穗期(含)825/亩,成熟期1100/亩。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44元。

水稻分散农户保险金额:每季苗期为360/亩,分蘖拔节期675/亩,成熟期900/亩。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36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20%。

)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80元,蕾薹期为220元,成熟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3%,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20%。

)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1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9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15%。

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个体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由于发生第1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金额:每头为800元。

保险费率:5%,即每头收取保费40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15%。

(五)仔猪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仔猪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理赔标准: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对应赔偿比例

仔猪保险每头赔偿比例

尸长(厘米)/重量(公斤)分段

赔偿比例

20(含)cm-30含)cm2gk(含)-8gk(不含)

50%

30(含)-40含)cm8gk(含)-15gk(不含)

100%

40cm(含)以上;15gk(含)以上

0%

保险金额:每头为200元。

保险数量确定:以母猪存栏头数为参考基数,投保时仔猪实际存栏头数作为投保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12元。

保费缴纳:县级补贴30%,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70%。

保险期限和观察期: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起到进入育肥期时止,保险期间为60天。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日内(含)为保险仔猪的疾(疫)病观察期。保险仔猪在观察期内因疾(疫)病造成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油茶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林死亡、推定死亡,且受损株率达到20%(含)以上且爱损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或直接造成40%(含)以上生长结果期的油茶林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或直接造成20%(含)以上盛果期的油茶林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5%(含)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干旱、雹灾、冻灾、暴雨、暴风、洪水、内涝;

3.泥石流、山崩、山体滑坡、地陷、地震;

4.主要病害达到重度为害:炭疽病、软腐病、煤污病、茶苞病;

5.主要虫害达到重度为害:油茶角胸叶甲、广西灰象、油茶织娥、油茶毒娥、黑跗眼天牛、茶籽象甲、铜绿丽金龟、油茶尺蠖、油茶叶蜂。

保险金额:细苗期和幼年期每亩1000元;结果期、盛果期每亩2000元。

保险费率:1%。细苗期和幼年期每亩收取保费10元;结果期、盛果期每亩收取保费20元。

保费缴纳:县财政补贴40%,油茶生产大户、企业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自行缴纳60%。

四、保费收缴

按照镇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的要求,明确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和待遇,分配各村预算控制数及出台全年承保、理赔管控制度。通过宣传发动、会议安排、检查督导、激励考核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协保员作用,做到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农户和各险种规模大户百分之百自缴保费,直接打款到保险公司指定帐户各险种小散户自行承担的部分保费镇保险专干以村(组)为单位收齐,统一交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农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保费后出具保单和保险卡,承保清单由所辖乡镇(界牌片区)签字盖章,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二)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每个季度末在农险综合平台行业务数据审核确认,对相关数据审核无误后,承保机构即可申请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三)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以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机构保费收取情况,核定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承保机构。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的,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不予结算。

(四)如发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外,将追回已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1.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千家万户,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我工作需要,成立镇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镇长戴志伟任组长,尹先阳、祝再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财政所,由杨友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镇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成员,负责全镇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

2.镇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财政所负责对全镇农业保险工作牵头负总责,牵头完善我镇农业保险各项政策;镇财政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与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防疫检疫等相关数据;指导村(社区)承保机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镇财政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全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对接承保机构做好全镇服务事项,协助做好保费收缴、保单发放、标的验标、理赔报灾、灾情鉴定、政策宣传及村协保员管理等工作。

(二)深入宣传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各村(社区)要通过电视、电台、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乡镇办公室建设,镇政府按照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到位:即落实一个固定办公场所;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安装一部固定办公电话;设置一个宣传信息发布栏;配备一台打印机及电脑;悬挂一块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牌子;配备一些必要的查勘理赔工具。二是规范镇保险专干及村协保员管理,限定各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不超过3人,由乡镇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原则上一定三年,中途不得随意变换,确需变换,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行政村协保员限定一人,由乡镇自行确定,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专干、协保员的工作职责协助本乡镇政府、村、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投保和农保费的收缴工作接报案并协同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按时统计上报承保、病虫害防治、理赔等业务台账信息。专干、协保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准进行虚假承保、理赔或误导性说明、宣传以及收取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做到承保、查勘、理赔“五公开、三到户”和“三公示”。通过加大宣传,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严格按流程操作,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农投保的,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应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承保到户;接到灾情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做到定损到户,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款转支付给被保险人,做到理赔到户。各、承保机构应将承保情况、查勘定损结果 、理赔结果在各村部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的;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的。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六)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逻辑,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 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七)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力度。镇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60号)、《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估(评价)计分表>的通知》(蒸政办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各承保机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以及乡镇的考核,不断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工作考核机制。对承保机构惜赔延赔,造成投保对象投诉上访等不良影响的,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予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作为各承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多次惜赔延赔并查证属实的,相应扣减该承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分值,直至取消承保资格。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工作懈怠、造成脱保漏保并使农户蒙受损失的,应严肃追责问责。对骗取套取保险金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八)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

1.种植业保险水稻保险期限不得少于70天,其中早稻起保日期不得晚于5月20日,中稻起保日期不得晚于6月30日,晚稻起保日期不得晚于8月20日;棉花保险期限不得少于110天,起保日期不得晚于6月30日;油菜起保日期不得晚于12月10日。

2.养殖业保险:必须在121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3.森林保险:必须在当年内到期后及时续保,完成承保工作

 

 

集兵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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