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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活动,杜绝了政府投资项目低中高结现象,节约了政府资金,提高了资使使效益,市政府出台了《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2020年衡阳县人民政府出台了《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自该文件出台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变更管理活动,节约了财政资金,杜绝了政府投资工程随意变更的问题。现该文件已界有效期,为继续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通过出台新的文件,以更好地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变更,规范财政资金利用。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工程范围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

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累计使用暂列金额超20万元;专业工程、材料及设备实际金额超暂估价等原因引起的变更。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三)审批权限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累计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审议批准后,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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