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衡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衡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5号),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该政策文件。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审计局对衡阳县人民政府2020至2022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和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指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问题,要求衡阳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后期监督管理,出台运行管理办法。我局依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21]2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科学研判、因地制宜,召开听证会,起草《衡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21]2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蒸水发[2023]23号)、《湖南省衡阳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衡申调报[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县农村供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衡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围绕农村供水工作责任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后期管护、有关违法行为约束等方面制定,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
四、实施期限
该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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