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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自然资源局解读《衡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开发利用监管办法(试行)》《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试行)》《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试行)》《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1月2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22〕34号)。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我县入选全国试点单位。6月29日县政府正式印发了《衡阳县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2023〕38号)。

三、出台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审慎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364 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2023〕38号)。结合我县实际,出台《衡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开发利用监管办法(试行)》《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试行)》《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试行)》《衡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四、重要举措

1、“五个文件”明确1、入市范围及途径。入市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入市途径主要有就地入市、调整入市、整治入市。 

2、入市主体及代理实施主体。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即镇、村、组农民集体。关于代理实施主体。代理实施主体指受入市主体的委托作为承办入市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一般指镇、村、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德清的镇、村、组三级代理,也区别于武进的由镇资产管理公司一家代理。我市的做法是镇、村二级代理。即土地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内其他农民集体(指村民小组)所有的,可以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 

3、关于入市方式。入市方式有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入股三种,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最高年限工业为50年,商业为40年。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入市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关于入市程序。我市采用省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中的提议,制定入市程序,增加了入市前期准备工作一节,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了《入市方案》及《入市决议》的内涵及先后次序,具化了民主决策程序,相比德清和武进甚至沛县的做法,法律依据更充分,办事流程更规范,可操作性更强。 

、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涉及群众服务事项

一是坚持权衡各方利益原则。通过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明确收益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监管措施,合理评估地价、计算成本、参照国有价格确定起始价格等方式,使起始价格控制在正常市场价格范围内,确保了国家权益不受损、企业利益有保障、集体和农民收益有增加。二是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原则。明确入市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坚决保障本村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坚持农地是否入市必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收益如何分配需要向群众公开并经过会议集体决定。虽然在办理入市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操作,但是在起始价格确定、公告发布、交易平台报名等全部流程都随时与村集体对接联系,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全部都是由村集体签订,确保了整个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让群众知晓和参与入市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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