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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我局牵头起草了《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南省公共公共住宅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陆续出台,我县现在实行的《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蒸政发〔20155对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划分上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式,目前我县历年来共承建8817套公共租赁住房,基数较大,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管理上也有待改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不仅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单一部门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联动机制,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为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0 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保障。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 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1-2 人户 280 /月;3 人及以上户 330 /月。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 12 15 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县城执行 2 // 月,咸水、英陂、惠民三个小区八楼执行 1.5 //月,其它乡镇执行 1.5 //月;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1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病退军人、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 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寡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年满 18 周岁的孤儿、在我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英)模、见义勇为人员 执行 1 //月;租金执行单一标准,优惠政策不可叠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工作地与自有住房超 5 公里(含)以上的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县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 社会保障 12 个月(含)以上;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家庭财产不超过 20 万元(含车辆);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直管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资产与权属管理;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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