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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林业局解读《衡阳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一、起草禁火令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县近期天气持续升高,林内可燃物积累较多,发生较大及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增加。同时,各项农事用火剧增,进入山林休闲游玩、登山健身的人员不断增加,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进一步增大了火灾风险。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在特定期间制定和发布禁火令很有必要。本禁火令是2023年发布的,起草的主因是2022年遇到了百年不遇的晴热高温天气,全县上下火情不断,其火情发生次数创历史新高,为扭转防火工作的被动局面,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委县政府针对特殊的防火期内,特颁布禁火令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禁火令要解决的问题

重点解决我县林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从而造成森林火警、火灾等违法行为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与“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起草禁火令的主要依据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森林防火条例》

5.《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6.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7.《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


四、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根据2022年全年森林火警火灾发生情况,在全面调查了解林区群众农业生产用火需要和防火管理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县林业局起草本文件,经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并审议后,提请县领导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五、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及前后一个星期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其中,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1.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2.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5.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7.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报警电话:119、0734-6817119、0734-6789248)。

(六)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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