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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 《衡阳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县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房建设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农村新建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鉴于此,我局牵头起草了《衡阳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的通知》湘工改办〔2023〕1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县、乡镇、村民委员会、建房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的职能职责。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基本程序及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和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新自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3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三层及三层以上(简称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应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由县级住建部门委托乡镇加强日常监管;三层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并办理相关手续。县住建部门每半年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增加了赋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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