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蒸自然资法监字【2021】第039号
谢孝菊、万友谊、李小喜、李斌、凌黄河、谭家林、洪琼英、陈德绪、王木水、谢孝德、王金娥、王琼: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对谢孝菊、万友谊、李小喜、李斌、凌黄河、谭家林、洪琼英、陈德绪、王木水、谢孝德、王金娥、王琼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谢孝菊,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xx;万友谊,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xxx;李小喜,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xxx;李斌,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 ;凌黄河,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xx;谭家林,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x;洪琼英,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x;陈德绪,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王木水,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谢孝德,身份证号码432802xxxxxxx;王金娥,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王琼,身份证号码430421xxxxx。2009年,谢孝菊、万友谊等12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始在西渡镇蒸阳社区里生组违法建设,目前建成2层。2020年11月19日,谢孝菊、万友谊等12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2011454号),用地面积1125.5平方米,建设规模不大于2810平方米。经衡阳县测绘信息中心测绘,该栋建筑物层数2层,总建筑面积1091.84平方米,房屋结构类型砖混。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谢孝菊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2.原织布厂厂长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现场照片;
5.谢孝菊、万友谊等12户9(原织布厂)住宅楼供地红线;
6.《关于公布衡阳县建筑行业各类工程项目平均建安造价的通知》蒸价字【2011】36号。
我局分别于 2021年7月23日 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辨、听证及意见采纳,视为放弃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其违法建设的1091.84平方米处以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479.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到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县支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如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按日加收罚款总数百分之三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34-6822469
地 址:西渡镇蒸阳大道261号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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