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蒸自然资法监字【2020】第013号
刘鹏辉: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刘鹏辉、男、46岁,家住衡阳县栏垅乡栏市村祠堂组1504号,身份证号:430421xxxxxx。2017年10月份刘鹏辉开始在衡阳县栏垅乡栏市村王家组动工兴建加油站,该宗地于2017年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批准文号为:政国土字(2017)790号,批准面积为1.4亩,目前该宗地未供。2020年5月13日,衡阳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测:刘鹏辉所建加油站占地面积为956.2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现已建成,符合衡阳县栏垅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刘鹏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衡阳县栏垅乡栏市村王家组土地建加油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询问笔录;
2. 违法地点村干部的旁证材料;
3. 现场照片、国有土地出让规划图;
我局分别于 2020年5月22日 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辨、听证及意见采纳,视为放弃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956.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1912.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到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县支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如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按日加收罚款总数百分之三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34-6813469
地 址:西渡镇蒸阳大道261号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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