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蒸自然资法监字【2019】第018号
廖军: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廖军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廖军,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家住衡阳县春风东路38号1栋附6号,身份证号码为430421********0374。2004年5月9日,廖军注册成立衡阳县森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8万元,经营范围为农、林、牧水产生产、加工、销售等,法人代表廖军,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3日,2010年11月29日因未及时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2月,廖军开始动工建设。2004年3月,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到现场查处,发现廖军及兄弟户口已不在本组不符合建房条件,当场向廖军等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蒸国土资停字【2004】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蒸国土资罚听告字【2004】第13号)。廖军未停止施工继续建设,2005年12月全部竣工,现已建成3栋住房、1栋厂房、大门和围墙。2006年6月13日,县国土资源局给廖军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法监罚字第75号,处罚决定如下:1、宣布曾清明、曾果成、曾宪宇三份蒸国土资字【2004】003号、【2004】004号、【2004】005号《衡阳县城乡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无效;2、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三日内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6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000元。
经我局测绘队、规划股及耕保股核实:该该宗地总用地面积为7813.6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 468.87平方米,有林地 3856.16平方米,其它林地2189.52平方米,茶园976.2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22.81平方米,该宗地749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廖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廖军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2.廖俊魁、廖涛江、范春梅、肖高兰、曾银香的询问笔录;
3.违法地点村干部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4.原国土员谭梅初的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法监字第75号;
6.《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蒸行初字第4号;
7.《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衡中法行终字第5号;
8.现场照片、现状图斑图幅号证明;
9.测绘资料;
10.其他资料。
我局分别于 2019年5月21日 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2019年5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3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听证笔录》,决定处罚如下:
1、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74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 没收在非法占用32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 对超过原处罚用地面积非法占用的7213.6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72136.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到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县支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如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按日加收罚款总数百分之三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34-6822469
地 址:西渡镇蒸阳大道261号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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