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蒸国土资法监字【2019】第002号
衡阳县荷溪环保砖厂(投资人:刘亚君):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对衡阳县荷溪环保砖厂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衡阳县荷溪环保砖厂所在地在衡阳县渣江镇荷溪村荷溪组,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MA4Q26NH00,投资人:刘亚君。2011年9月27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304212011097130118582,有效期至2014年9月27日。开采矿种: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1万吨/年。我局委托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六大队对衡阳县荷溪砖厂破坏矿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六大队出具《衡阳县荷溪砖厂超深越界检测报告(含价值评估)》:衡阳县荷溪砖厂界外开采页岩矿资源储量为10400吨;采损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7680元(详情请阅《衡阳县荷溪砖厂超深越界检测报告(含价值评估)》)。衡阳县荷溪环保砖厂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渣江镇荷溪村荷溪组越界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越界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投资人刘亚君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2. 违法地点村干部的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3. 现场照片;
4. 营业执照及村组租赁合同复印件;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六大队检测报告《衡阳县荷溪页岩机砖厂超深越界检测报告(含价值评估)》。
我局分别于 2019年3月13日 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辨、听证及意见采纳,视为放弃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7680元,并处罚款3000元。共计人民币206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到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县支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如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按日加收罚款总数百分之三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电 话:0734-6822469
地 址:西渡镇蒸阳大道261号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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