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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年度变更调查与卫片执法规则判定,有何不一样?

合法新增建设用地

1:卫片执法需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先行用

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

2:变更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调查。

建设用地的图斑按照相应的末级分类进行调查。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或已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实地已开工的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实际建设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按实地范围调查;对于其他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应按实际用途认定地类,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及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未经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

对堆放固体物品、建筑材料、垃圾、长期停放车辆等的,应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

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卫片如果不整改,就要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无法提供按卫片规则判定非农化违法,其中占用耕地,将影响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考核。

在耕地上临时堆放河流中清理出的淤泥的土地,按照耕地调查,种植属性标注为“未耕种”(WG),可不变更建设用地,卫片判定未变化。

对于无任何项目施工痕迹,仅临时堆放纯土或少量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材料的,可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卫片判定未变化(边角地堆弃土形成的图斑或地块)。

对于用途不明,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暂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变更部门不变更建设用地,执法部门可不按建设用地管理。

实地为拆除(瓦砾状)、未复耕复绿或未明确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原建(构)筑物地类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实地瓦砾已清除平整并复耕复绿或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地类变更,并在“拆除未尽区”单独图层中删除。卫片判定未变化,房屋拆迁(征收)形成的图斑或地块。仅因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用地

对于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当年日常变更成果为非耕地,本年度现状为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新增耕地)调查。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卫片判定未变化

对于新增耕地图斑,需通过实地调查和现场询问的方式确定耕地种植属性种植粮食作物的(即谷物、豆类、薯类作物),标注“种植粮食作物”(LS)属性;

种植非粮食作物的(蔬菜、棉花、油料、糖类、烟叶)等,标注为“种植非粮作物”(FLS)属性;

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情况,标注“粮与非粮轮作”(LYFL)属性。

从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复垦,实地建构筑物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建筑垃圾,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未利用地开发,实地已平整,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上述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XX未种植(WZZ)”。卫片执法里要注意拆除复耕图斑,按照变更调查要求执行(24年卫片执法拆除复耕标准与国土变更调查保持一致)。

禁止将草地上人工种植多年生牧草或用于草种繁育的土地变更认定为耕地,如果占用耕地人工种植多年生牧草,卫片判定非粮化违法。

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或当年日常变更认定的耕地图斑,因灾毁导致 变为未利用地且难以复耕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省级核实情况报告、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XX灾毁”(ZH)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卫片判定未变化,灾毁地图斑或地块。即灾害造成变化,暂时无法恢复原状的图斑或地块。

对因种植属性变化、耕地二级类之间变化(不涉及工程)、城镇村属性标注变化等属性信息变化导致原耕地图斑分割的情况,卫片判定未变化,因农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农用地内部用途调整的图斑或地块。

对于硬化路面超过8米的新增道路图斑,按公路调查。按照交通部门道路规划实施的新增道路图斑,按公路调查。卫片规则: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的图斑。需提供实地照片证明路面(含路基)宽度不得大于8米。对于按道路走向分割成2条及2条以上的农村道路,总宽度超过8米的应上报为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须上传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已将该农村道路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材料。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上报。

需提供该道路属于农村道路的证明材料(如“四好农村路”批复)或提供图斑与国家公路网络体系的套合图证明图斑不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内,或者提供交通运输部门关于该图斑属于农村道路的相关证明。

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

新增道路两旁属征地范围内的林带,按公路调查,征地范围外的林带按现状调查;对于征地范围不明确的,单侧行树 1 行的综合到公路图斑调查,单侧 2 行(含)以上的应划分单独图斑按现状调查。


对于新增建(构)筑物图斑,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断为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若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外部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其中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标注的,应拍摄反映工厂化种植的特征;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建(构)筑物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应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明显反映是建(构)筑物,但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构)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构)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图斑举证与卫片规则一致。


举证照片拍摄要求

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反映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变更照片会同步到卫片执法系统。


举证照片应能够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能上传一张最佳照片,每个图斑不得少于3张举证照片。1个监测图斑拟变更多个地类时,应按照变更地类分别举证


涉及园地和林地间地类变化的,举证照片除应反映地类现状情况外,还须反映种植苗木特征、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区分园地和林地的情况。

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地块图斑,可拍摄一段10秒左右的举证视频。

对温室、大棚或地表覆膜内,利用地表耕作层直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可认定为耕地。对于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可认定为水浇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的,按照种植作物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等。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更新“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

变更规则: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或暂时无法拍摄内部照片举证的设施农用地,可以采用承诺举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事后应及时补充举证。

卫片规则:设施农用地必须提供清晰、多角度、能证明其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设施内、外部实地相片。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属于建设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农违法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新上种植设施项目以及此前形成的种植设施项目,判断标准为是否破坏耕作层,如破坏耕作层(硬化的晾洒场、管理用房等),属于禁止类,如不破坏耕作层(普通的温室大棚等),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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