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号或编号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
1 | 蒸卫放罚字[2024]005号 | 衡阳县曲兰镇卫生院 | 邹长庚 | 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照射部位近处的敏感器官进行放射防护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3000元 | 2024年6月24日 |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
2 | 蒸卫放罚字[2024]004号 | 衡阳县洪市镇卫生院 | 周忠信 | 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照射部位近处的敏感器官进行放射防护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3000元 | 2024年6月25日 |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
3 | 蒸卫放罚字[2024]003号 | 衡阳县杉桥镇卫生院 | 宋绍辉 | 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2人)照射部位近处的敏感器官进行放射防护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5000元 | 2024年6月25日 |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
4 | 蒸卫放罚字[2024]008号 | 衡阳县界牌镇中心卫生院 | 尹立辉 | 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照射部位近处的敏感器官进行放射防护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3000元 | 2024年6月27日 |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
5 | 蒸卫放罚字[2024]007号 | 衡阳县集兵镇中心卫生院 | 曾旭东 | 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2人)照射部位近处的敏感器官进行放射防护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5000元 | 2024年7月9日 |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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