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统计系统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专项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以提高数据质量为宗旨,以过程控制为重点,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包括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单位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审核验收、数据加工、评估使用、质量核查等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员参与和分类监控。县统计局、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是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体责任人,专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责分工明晰、程序严谨合规、操作科学透明、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控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统计调查数据事前质量控制
第六条 县统计局可根据客观需求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要力求统计指标清晰、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流程规范,调查方法科学,切实降低因设计缺陷导致的系统性误差。重点控制指标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填性。指标间逻辑、平衡关系控制包括报表中、报表之间和专业之间的指标逻辑平衡关系控制,要保证指标逻辑、平衡关系控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调查内容易于理解,便于填报。县统计局应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实施督查,确保调查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
第七条 县统计局应当加强基本单位的统一管理。要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使用规定,以及单位名录库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协调相关专业统计、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定期清查和实地核查等措施,确保各类基本单位的真实性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八条 定期排查“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是否存在空壳单位、虚假单位、不达标单位。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统计报表。
第九条 加强统计业务技能培训,从上至下逐级培训统计机构业务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培训可采用召开培训会议、借助软件平台进行网上培训等方式。各专业统计人员和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各项年定报业务培训时,应全面开展业务和技能测试,保证培训效果。
第三章 统计调查数据事中质量控制
第十条 县统计局、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督查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采集和报送任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不符合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要责令补正。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统计机构规定的方式、内容和时限填报统计报表。严格实行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分级审核签字盖章制度,保证填报数据真实可靠,并即时进行数据审核,包括本表、跨表审核,以及本期、跨期(本年上期、上年同期)等指标关系审核。以网络方式直报的统计报表,要求先填报纸质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同时要按照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审核工作机制。县统计局的各专业是数据审核验收的责任管理者,要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定的数据审核规则,从接收调查对象的数据上报开始,逐级严把原始数据质量关。审核查询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的各专业不得随意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经核实如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通报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并将问题数据退回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核实后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县统计局的各专业是数据加工处理的责任管理者,要对生成的综合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数据审核应重点围绕主要指标,进行发展趋势、基本结构和匹配性审核。对汇总数据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必须核查基层报表,查找和分析数据差错原因,及时返回调查单位修正基础数据。
第四章 统计调查数据事后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要建立健全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是指以原始统计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统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是:专业自审自评、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定。各专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审自评工作机制,按照统计方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专业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建立统计指标数据审核台账,对审核的每一个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如实地在审核台账上进行登录,审核台账应当包括审核时间、单位、指标、上报数、审核数、审核依据等;对本单位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匹配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时间、人员、指标、范围、方法、依据、结果等。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应当遵循客观依据:基础数据与历史数据对比、相关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调度调研情况、抽查检查情况、宏观经济运行质量及趋势、其它等。
各专业审核台账和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局数据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一般统计调查报表数据应由各专业自审自评、分管领导认定,对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质量的评估结果,需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认定。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抽查制度。县统计局制定具体抽查方案,监督各专业进行自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数据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完善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原则上统计数据的发布由县统计局综合专业统一负责和归口管理,并制定对外提供统计数据等统计资料的管理规则,防止数出多门,影响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未经上级统计机构审定,统计数据不得发布和对外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和咨询。
第五章 保障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措施
第十九条 定期排查“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质量,重点排查“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是否存在冒名报送、指令报送和代报行为,是否存在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漏报现象,是否存在统计数据波动异常的情况。排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县统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依法开展统计活动。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应事先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形式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制统计报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独立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凭证以及统计台帐(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取之有据、查有凭证,做到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统计执法检查对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作用。要构建完备高效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县统计局机关各专业单位年度评先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统计数据质量事故的,由县统计局党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衡阳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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