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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罗永忠

  机构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西江巷4号(原县工商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   :421200   

  电   :0734-6839668 

  网站地址/

  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5号)和《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蒸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授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积极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三)负责对全县认证认可工作及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十九)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负责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一)指导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守住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第四条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处、督办影响大、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组织开展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承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制度措施;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承担和指导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工作;拟订打击防范传销和监督管理直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等程序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价格监督检查股。拟订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工作指南;负责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培训;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实行差率控制、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价格投诉举报;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协调;负责指导、督促各监管所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七)行政事业性和教育收费监督检查股。拟订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事业性和教育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工作指南;负责行政事业性和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培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教育机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和教育收费投诉举报;负责行政事业性和教育收费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协调。

(八)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计量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指导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二)标准化股。拟订县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法人数据库相关工作。

(十三)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推动自愿性认证的开展;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四)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协调办(应急办)。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局应急处置和应急值班工作,推动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有关科室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落实有关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县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许可信息的备案登记管理;参与和指导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指导监管所依法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六)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及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和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指导监管所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七)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和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指导监管所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八)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药品生产协调发展股。协调指导实施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协调药品产业发展;贯彻落实中医药特色制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政策;根据授权,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法规符合性检查;组织开展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环节等监督检查。

(二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安全形势,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组织并监督实施药品流通使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协调、指导监管所依法履行药品相关使用环节监管责任。

(二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形势,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组织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职责范围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和许可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有关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协调、指导监管所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相关使用环节监管责任。

(二十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化妆品质量安全形势,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组织并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化妆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股。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指导申请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负责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和业务指导。

(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起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承担打击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

(二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

(二十六)市场和网络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管理经纪人、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二十七)新闻宣传股。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承担意识形态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八)科技和财务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技术装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及时运用新技术、新成果为监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九)组织人事股。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承担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全局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主任各1名)。

第六条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7个派出机构:

县城城区设城东和城西两个市场监管所,25个乡镇各设立1个共25个市场监管所。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行政编制6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7名。

第七条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八条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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