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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则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适用本规则。

本局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经过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罚没款在2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以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五)涉及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打击传销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案件承办机构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八)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下限为1万元以上(含本数)拟作减轻处罚的案件;

(十)经一次延期尚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再次延期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和本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案件,办案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政策法规股审核后,由政策法规股提请本局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本局负责人,政策法规股、办案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办案人员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局负责人还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就案件集体讨论事项发表意见,经过审核或者听证的,还应介绍相应情况;

(三)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的本局各位负责人就集体讨论事项提出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形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参加或者列席人员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召集人决定。会议召集人需要回避的,需指定一位会议参加成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第十一条 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参加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案件讨论记录装入案卷副卷。

第十二条 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在本局正式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需要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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