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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十严禁”“五公开”“十不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创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能力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十严禁”、“五公开”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十严禁”“五公开”

(一)十严禁

1.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一人执法。

2.严禁不按程序办案、办假案、办拼案,随意处罚,以收代罚,收钱不办案,先收钱后办案。

3.严禁违法占用(留置、处理、损毁)查封、扣押、罚没的物品以及使用(坐支、截留、私分)查封、扣押、罚没的财物。

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在执收执罚过程中,趋利执法、越位执法、“钓鱼”执法。

5.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和酒后执法。

6.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7.严禁违法扣押证照,违规使用执法车辆。

8.严禁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9.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10.严禁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人。

(二)五公开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文明执法规范、社会服务承诺、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方式方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行政裁量基准以及相关事项等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表明身份。

4.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理由和相关事项。

5.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旅游费和手机费等各项费用、索要钱物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不准收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等礼金礼品。

3.不准向管理对象强行推销和摊派各种报纸、杂志,索要赞助款等。

4.不准以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管理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5.不准借本人及亲友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生日祝寿等名义敛财聚财。

6.不准占用管理对象钱物、交通和通信工具。

7.不准在企业兼职取酬,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分配。

8.不准接受管理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或者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活动。

9.不准擅自设立执法种类、滥用自由裁量权和扩大执法范围,罚没款不给票据。

10.不准在为管理对象服务中,相互推诿扯皮,故意拖延刁难,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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