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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4〕37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可为单位自有员工和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及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一、申领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裁员率按规定分开计算,分别以其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参保裁员率不高于20%,且参保裁员率或领金裁员率有一个不高于5.5%,才符合申领条件。劳务派遣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可通过当地经办机构查询。
三、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为自有员工和实际用工单位申领稳岗返还时,需对所有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单位一次性申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需共同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资格证照。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合同协议。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复印件;
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上年度外包费用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4、相关申领表格。(到衡阳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机构领取)
四、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按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分别确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实际用工单位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及其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五、资金拨付
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实际用工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将先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劳务派遣单位需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并在资金到账2个月内将拨付凭证提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逾期未提交拨付凭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未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对因账户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等问题造成发放不成功的单位,经办机构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如单位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账户信息完善业务,将视同为放弃享受。
六、其他情形
因合并或层级调整后裁员率超标、补缴历史欠费未到账等数据问题导致系统未主动比对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准备以下资料到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1.单位申请稳岗返还申请书(情况说明);
2.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单位合并或层级调整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补缴历史欠费到账凭证(加盖税务公章);
5.合并或层级调整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6.相关申领表格(到衡阳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机构领取《稳岗返还申领表》、《单位上年度参保缴费情况表》、《单位上年度员工参保缴费明细表》。
七、咨询电话
按照参保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单位由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公示和发放。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734-6824302、0734-6835293
衡阳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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