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孤儿收养范围
《通知》所称残疾孤儿,是指户籍在湖南省内0-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二、被收养残疾孤儿保障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按照户籍所在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至年满18周岁为止。
(二)教育保障
1. 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2.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
3. 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4. 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予以资助。
5. 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医疗康复保障
1.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延续享受“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一级、二级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按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待遇,纳入二类救助对象。
2. 被收养残疾孤儿有定期康复需求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3. 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基本生活费申报程序
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跟踪回访
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残疾孤儿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登记后每半年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被收养人融入3年后,视情况开展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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