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慈善总会救助制度
根据“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为了更好配合县委、县政府精准扶贫,扶助困难群众,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一、救助原则
1、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3、一年内一般不重复救助。
二、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原则上必须是衡阳县户籍。
三、救助对象
衡阳县籍低收入家庭、特困人群(计生家庭优先救助)。
1、身患重大疾病无力承担医药费的家庭;
2、突发性重大灾难、意外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而造成小孩无法完成学业的贫困学生;
4、其他特殊困难者的家庭。
四、救助类别及材料申报
(一)助学类
1、本人申请报告(村或居委会盖章、乡镇民政办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
其中大学生助学必须提供大学录取通知单复印件或大学生学生证复印件。
(二)助医类
1、本人申请报告(村或居委会盖章、乡镇民政办盖章);
2、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执业医师开具的);
3、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助困类
1、本人申请报告(村或居委会盖章、乡镇民政办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现场救助类
本人打好领条、盖好手印,在场人签好字,领导审批。(五)其他类
因意外造成困难家庭人员死亡的,必须由乡镇或单位出具申请报告(盖单位公章),再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家属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五、救助标准
1、助学类:1000元至4000元;
2、助医类:2000元至3000元;
3、助困类:1000元至3000元;
4、现场救助类:1000元内;
5、其他类:5000元内。
六、救助申请方式和办理时限
求助人递交救助申请报告→村(居)委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慈善办→县慈善办接到申请报告后将派2名以上同志进行入户或电话调查→局长和分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确定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通知救助对象办手续→发放善款。
救助金发放:开展救助活动,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要有处理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告知救助人。情况紧急的救助人将特急特办。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程序作出决定的;
3、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查人员在工作工程中,故意违规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副主任、办事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主任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