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衡阳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衡阳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帮助社会上贫困群体和个人,促进人类公平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衡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衡阳县春风东路3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组织举办救灾、救济、义卖、义演和其它有积极影响的社会募捐活动;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款者意愿,兴办、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捐医助学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衡阳县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公益救助项目。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解难活动。
(五)指导各乡镇慈善分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慈善意识。
(七)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始期间,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创始基金捐款人(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各类机构、团体及外资驻华机构等组织。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职员有权优先享受各级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行本会交纳会费或其它活动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我国法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劝其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定编3人,属财政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和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和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选、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担任(经县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例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若干名,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社会有关部门的拨款与捐助;
2、社会各界的资助;
3、举办专项募捐、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各项慈善实业收入;
5、会费;
6、孳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班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审计,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社会捐款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并使本会实力不断增加,特设“衡阳县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会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并以后每年将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5%滚入该基金。创始基金的捐助人为本会的创始人。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及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