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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4〕第0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1430421********5H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衡阳县西渡镇青里村新湾组、上湾组

经查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衡阳县西渡镇青里村新湾组、上湾组和秋塘村养和组准备开办鸭蛋加工厂,确定村分界线时,用挖机毁坏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 2024年6月26日被衡阳县林业局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衡阳县西渡镇青里村新湾组、上湾组和秋塘村养和组毁坏林地面积共2941平方米(4.41),其中1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88平方米(0.13亩),地类为竹林地,2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448平方米(0.6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3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602平方米(0.9亩),地类为其他林地,4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1255平方米(1.88亩),地类为其他林地,5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117平方米(0.1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6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431平方米(0.6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所有毁坏小班林地表土已剥离,原植被已毁坏,已改变林地原貌,但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经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比对核实,1、2、3、4、5、6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证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及有关知情人询问笔录

证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及有关知情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面积、地类等

证据五: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证明

证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森林类别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证据七: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明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当地村组存在土地租赁关系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你单位用挖机毁坏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已造成林地毁坏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1款规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你单位毁坏商品林地面积4.41亩,地类有乔木林地、竹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他灌木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1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9895元。其中处非法毁坏536平方米(0.8亩)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乔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0元/㎡的标准0.5倍的罚款计2680元;处非法毁坏2405平方米(3.61亩)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的标准0.5倍的罚款计721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4710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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