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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从林地、林木、林生态多维激发林业经济发展潜力,有效盘活森林资源。到2025年,集体林权制度更加完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稳步增加,林业经济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推进集体林科学高效经营,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森林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森林资源利用明显增效,农民林业收入持续增长,林业安全防线更加牢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1.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

2.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等形式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将承包林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对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按规定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3.放活经营权。建立健全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再流转不设间隔期。完善产权交易规则,支持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制定林权登记操作规范,优化不动产登记系统,增加林地经营权等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确保林地范围和林地保有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可利用灌木林地适度发展经济林。推广靖州县林下空间经营权确认、登记、流转、融资机制。推广溆浦县林地信托模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分散的林地经营权进行集中并统一流转。

 4.规范合同订立。集体林地的承包和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5.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小农户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引导农民采取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林地经营权转让或受让等方式组建家庭林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集体林场。支持成立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林业企业。鼓励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劳务用工优先等利益联结形式,引导农户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林业规模经营主体。重点发展林权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股份合作经营。

6.推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集体林经营。鼓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联合经营,并探索林票制度。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7.实施收益权证制度。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8.加强纠纷调处。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将纠纷调处纳入全省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三)切实加强森林经营

9.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对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可依法依规调出公益林范围。健全天然林管理制度,对森林起源存疑的地块依法依规重新认定。

10.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经营面积500亩以上的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其作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11.推进森林经营提质增效。深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推广近自然经营等森林高效经营模式,科学选择和推广乡土树种及珍贵树种,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根据国家部署,推动开展集体林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

(四)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12.改革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对按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限额。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所需采伐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完善采伐技术规程,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探索开展人工商品林皆伐与抚育间伐按面积审批。

13.强化采伐制度执行监管。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充分体现依法允许的森林采伐量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贡献。

(五)积极支持产业发展

14.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加快推进油茶、竹木、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花木等特色优势千亿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油茶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油茶第一大省地位。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推动将“以竹代塑”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大力培育竹产业园区、龙头企业,建立链条紧密、三产融合、科技支撑、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竹产业发展体系。依法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大力发展以林果、林药、林菌、林禽、林蜂等为主的林下经济,出台促进林下中药材种植等相关措施。充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开发森林康养产品。制定推进花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花木基地、花木产业园、花木种质资源库建设。

1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将一批用于造林抚育、竹笋生产、油茶果采摘剥壳烘干、木竹采伐运输加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保障林业产业用地,按规定将林业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保障产业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林区对外连接道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引导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承担或参与项目建设。培育一批现代林业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和以林业产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强镇。支持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林业产业总产值等主要指标突出的林业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

16.加大品牌建设力度。加强“湖南茶油”“潇湘竹品”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支持湖南茶油公共品牌产地溯源认证,鼓励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积极推进林产品“两品一标”认证,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六)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7.探索建立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林业碳汇本底调查,推动建立健全林业碳汇相关技术标准和计量监测评估体系。建立林业碳汇管理平台,构建全省林业碳汇“一张图”,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探索林业碳汇开发利用和林业碳票制度。发挥林业碳汇优势,推动长沙橘子洲“零碳岛”建设,逐步推进“零碳机关”“零碳社区”等零碳单元建设。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

18.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县域间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指标交易机制。统一天然林管护和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政策,健全天然林和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森林生态效益差异化补偿制度,根据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林分质量好坏等因素实施差异化补偿。

19.拓宽林权价值增值路径。建立健全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鼓励采取租赁、赎买、置换、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探索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创新林业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油茶贷、竹林贷、林下经济贷、花木贷等特色信贷产品,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推广沅陵县公益林天然林收益权质押贷款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或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落实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

 21.完善林业金融支撑机制。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统计,统计结果与林业等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行为,对30万元以下林业贷款项目由银行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支持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推广会同县“政府搭台、银行贷款、保险承保、收储兜底”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2.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清理整合汇交,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对已制作林权证但未发放到户,且承包经营权未实际明确到户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依法定程序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因退耕还林、地类调整等原因未办理过林权证,因“三权分置”改革后流转林地经营权,因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进行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23.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选择2—3个自留山面积较多的市州,探索将农民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农民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坚持省级部署安排、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将改革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措施,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励各地大胆创新,加大投入,推动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凡涉及调整现行省级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按有关程序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政府授权后实施。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林业局和各市州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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